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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礼治理中的情与法

时间: 2014-11-19来源:网络

礼尚往来在我国有着深厚的社会历史基础,溯至《礼记·曲礼上》,便有“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的说法。礼品,本身是一种信息载体,其核心价值在于传递情感、表达友好。千余年来,礼尚往来维系着传统社会的人情世故,或锦上添花,或雪中送炭,独具特色的礼文化得以不断的继承与发展。

而如今,礼文化乱象横生,婚丧嫁娶、升迁升学、建房乔迁等名目繁多。并且礼品本身特有的情感价值也逐渐被其物质属性所淡化,经济发展之余,礼金数额也水涨船高。往来之间,奢侈成习,攀比成风,“千里送鹅毛”的佳话只能成为“传说”。尤其当送礼或收礼一方掌握公共资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即为通常所称的官员时,以礼尚往来为名义行贿受贿的问题突出,腐败风险激增,此类名礼实贿的犯罪行为更可谓是对传统的亵渎。礼尚往来中的攀比之风需要加以引导,涉及官员的人情腐败更需要治理。

由于我们生活在传统与现代的连接点上,既置身传统之外,又尚未完全投身于现代的怀抱,我们的行为受着传统与现代双重价值体系的支配。因此,治理节礼问题我们既要诉诸国法,又要兼顾人情,切忌“一刀切”。正如南宋府官胡云壁所言,“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法意、下不拂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

2013年,中共中央出台六项禁令,其中三项涉及节礼治理问题,包括严禁公款送礼、宴请,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规定之细,措辞之严,足见中央层面对于治理节礼问题态度明确,决心坚定,但禁令也并未因此排斥基于普通人际交往的礼尚往来。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地区、各单位标准不一,如禁止同事之间互相参加婚丧嫁娶活动,相对于六项禁令中规定的“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此类规定治理范围明显过宽,治理力度过强。国家工作人员也具有普通公民身份,也有人情世故,如果对正常的人际交往也加以禁止,则过于苛刻,不免有矫枉过正之嫌。因此,我们需要在六项禁令的基础上,制定出统一的、合理的执行标准。

明确礼尚往来与感情投资、名礼实贿的界限,首先应对主体之间的关系加以限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礼尚往来,送礼与收礼双方一般要求为亲友关系,普通同事之间的往来应限定在地位较为平等的同级之间,不应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特殊关系,避免上下级之间进行感情投资;其次,正常的收受礼品的行为一般发生在公开、半公开的场合,而且礼品价值不应过高,如果收礼行为在相对隐蔽的条件下进行,或者礼品价值过高,则不免贿赂之嫌,另外,在认定礼品价值高低时,应注意参考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最后,正常的礼尚往来,是一种饱含人情的双向交流,如果只来不往,则于“理”不合,也与“法”不合。

另一方面,对于感情投资、名礼实贿等现象,需要加大打击力度。在收礼与受贿之间存在一定的跨度,即对于官员收礼敛财行为存在法律空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除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外,还须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如果涉事官员“收礼不办事”, 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送礼者谋利,便不构成受贿罪;或者送礼者进行感情投资,“放长线钓大鱼”,当事人在短期内不进行权钱交易,也很难认定为受贿罪。同时,因为其以礼尚往来为名义,非法财产“师出有名”,便也无法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法律责任。此类情形只违规不违法,只能依据六项禁令给予其党纪处分,威慑效力大打折扣,不足以遏制人情腐败的高危风险。

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公布之前,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曾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感情投资的定罪问题。该罪名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感情投资、名礼实贿等行为入刑确有必要,关键是如何合理设置罪刑条件,使罪责刑相适应,避免重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覆辙,消除贪官“两害相衡取其轻”的博弈空间。虽然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正式出台时并未涉及“收受礼金罪”,但对于此类行为入刑的探索不应终止。

文章来源:http://xinfa1113.fyfz.cn/b/83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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