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07-08来源:网络
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民事纠纷时,以”规范说“为理论基础的证明责任分配基本规则是否能全然应对,是否存在着与基本规则效力层次相同的其他分配规则,一直是学界予以关注的问题。于是关于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各种学说,如危险领域说、概然性说、利益衡量说等纷纷登场。但笔者认为,”规范说“所倡导的证明责任分配必须遵循实体法所蕴含的分配原则,而”实体法如此分配证明责任本身就是建立在一大堆理由之上(如证明距离、社会保护、存续保护、法律和平)“。因此,就如汉斯?普维庭所言:“一个要完全推翻规范说的证明责任学说尚未形成雏型”。
在承认以”规范说“为理论基础的证明责任分配基本规则是一个具有普适性、具有一般恒定性原则的前提下,笔者并不否认对该基本分配规则作适当的修正或调整。经过对各种学说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立法以及参酌实务案例,笔者认为,我国在法律推定的情况下,在适用证明责任分配时对基本分配规则作了适当调整。
“推定”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其概念和内涵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真正意义上推定的认定标准及辨析在证据法学上的争论也一直未停止过。我国法学界一般将推定区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关于事实推定,有学者认为其”作为一个法律现象是多余的,在司法实践中应避免使用该概念“。该判断可能太绝对,但笔者认为事实推定至少无关证明责任问题,故在此仅就证明责任的规范——法律推定做相关论述。法律推定,即指某些法律规范中,立法者以一定的事实(推定基础)直接推导出另外一个特定的法律要件(推定结果)。它经历了真正的法律意义上的推定,即推论推定,同时随着大工业化时代的到来,保护弱势群体等新法律价值观的产生,立法者经慎重考虑,在法律推定上又扩展出了直接推定。法律推定的原始法理依据在于:持续不变的状态要发生变化,其可能性要小于不断发生变化着的状态转变为某一种个别状态的可能性,为避免举证的困难,对于持续不变的状态可以推定其存在。据此,在证明责任分配上,主张推定结果的当事人无需对此承担证明责任,而将不存在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因此,法律推定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上突破了基本规则。
在我国民事法律领域中,法律推定的典型代表是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过错推定责任其实质是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构成要件上仍需符合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四要件,所不同的是在证明责任分配上,”侵权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这一权利产生要件不再按照基本规则由受害人(请求人)承担证明责任,而是进行了转移,由行为人承担,减轻了受害人的证明责任负担。环境污染责任中”因果关系推定“亦同理,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作为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权利请求人而言,其原本需对权利产生的三个要件承担证明责任,但因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因此”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就要由污染者承担。
不管是过错推定还是因果关系推定,经过分析可以发现法律推定的特质在于:(1)推定表象所体现的是对推定结果的假定,实质上是以推定形式确定证明责任由谁负担的实体法规范;(2)法律推定中关于证明责任由谁负担的判断标准仍以规范说为基础,通过对法律要件识别,按照规范说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证明责任,对此分配结果原本应由一方当事人对某法律要件事实存在负证明责任,转由对方当事人就不存在该法律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因此法律推定情况下的证明责任分配应是基本规则的例外规定;(3)这种例外规定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证明责任分配必须服从法律,它既不能通过某些(实质性)”原则“来决定,也不是”天生“的,因此可以肯定地认为,基本规则的例外情况也只有通过法律确定。立法者认为对某个请求权的证明责任应当特殊分配时,立法者会在法条中利用法律语言作出提示。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不乏其例,典型的如第38条(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第58条(医疗机构的推定过错)、第81条(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第85条(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第88条(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第90条(林木折断致人损害)及第91条第2款(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上述法条都属于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特殊侵权案件,这些法条在描述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之时,运用了”能够证明“、”推定过错“、”不能证明“等法律用语,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做了例外的规定。
综上所述,法律推定在证明责任分配上仍以”规范说“基本规则为基础,仅就基本规则作了适当调整,属于基本规则的例外规定。在诉讼中,若出现法律推定的情况,应当优先适用这一例外规定,以保证法的实质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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