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07-21来源:网络
一、当前存在限制当事人法庭辩论权的原因。
首先从当事人的现状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的顺序,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再由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最后互相辩论和陈述最后意见。由于目前当事人普遍存在文化素质和法律水平不高的现象,当事人之间的各方面素质差异,一旦法庭辩论开始就手忙脚乱,或无话可说,或漫无边际说不出一个所以然,抓不住纷争的焦点、重点,或当事人之间相互打断对方的发言,造成了当事人该讲清的没有讲清,与案件无关的说了一大堆,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真相。
其次从法官的现状看。1、当前法官的业务素质、自身素质,参差不齐,驾驭庭审的能力和组织引导当事人进行庭审辩论存在差异,往往出现:要么随当事人无边无际的发言,要么听到不顺耳的话立即限制当事人的发言。给当事人限制发言时间,比如说限制原、被告第一轮发言不得超过3分钟等等,给当事人人为地造成心理压力,使其发言出现顾此失彼,越说心里越乱,最后有理说不清。2、有的法官在程序上没有保证当事人的法庭辩论权,《民事诉讼法》严格地规定了当事 人进行法庭辩论的程序、顺序:(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代理人答辩;(3)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答辩;(4)互相辩论;(5)各方最后陈述意见。一环扣一环,环环相扣。而有的法官在组织辩论只注重当事人发言顺序,往往省略一些重要的步骤,或是将法庭辩论作为一种可有可无的程序,流于形式,一辩到底,而忽视了当事人互相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这一重要程序。3、随意打断当事人的正常辩论发言。在法庭辩论中我们有的法官由于自身素质和职业道德问题,或特权思想作崇,当事人发言时想听就听,不想听就随意制止,粗暴地干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正常发言,严重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基础准则》第三十二条(一)项之规定:“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程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制止当事人的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法官应在庭审时,切实做到程序、实体两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二、克服当前存在限制当事人辩论权的对策。
首先,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世纪主题,法官要认真学习《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完善的人格及公正的理念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法律存在于法官的行动中,法律要发挥作用,必须依靠法官的行为,通过其独特的司法判断活动包括维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对进入到审判领域的各种程序和行为进行法律应用,将抽象的法律法规具体运用到个案当中,人们对于法官是有信任感和依赖感的,希望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公平裁判,更希望把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维护符合公平正义的水平,要求法官通过对每一个具体纠纷的解决来实现公平正义,法官应视司法活动中的公平正义为永恒的生命线,将进入司法领域的各种矛盾纠纷,将发生扭曲的利益关系,用裁决的方式加以矫正,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充分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每一个程序,一点不漏地发挥其各个法律功能包括保护当事人的庭审辩论权,以最好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证实现司法公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解决强烈扭曲的各种矛盾纠纷,把各种社会关系调整至和谐状态,促进社会的文明持续发展。
其次,法官要有听讼能力,法官无论在庭审中的什么环节,要用极大的耐心听取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和申辩,而且要具备全面吸收各方当事人的合理意见的能力,要善于归纳、选择、判断和推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做到裁决无误。法官必须树立全局观,把公正、稳定、正义作为司法中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指导思想“以人为本”。法治就是意味着程序,庭审中不按《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办案就等于没有法治。法官不仅只用法律的眼光实现实体公正,更重要地是用程序与实体统一的方式方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法官通过听讼了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了解人情世故和社情民意,要充分考虑不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不同的风俗习惯,找到解决矛盾纠纷的好办法,实现公平公正的法律效果。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不断分析总结案情,了解庭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利用听讼机会思考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办法,特别是用好调解解决纠纷这一我国传统的好方法,好经验。目前,虽然调解的制度还存在不少弊端,有的审判人员不愿意多做调解工作,对调解不热情,处理案件一判了事。但是,只要法官在庭审中克服烦躁情绪,认真听讼,充分了解当事人在想什么,达到什么目的,有什么共同的平衡点,这些东西我们听清楚了听明白了,解决矛盾纠纷就会有最佳的方法,就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再次,法官要有驾驭庭审的能力。法官必须胸怀全局娴熟掌握法言法语,观察、思考、表达和判断庭审辩论中发生的各种事项,要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诉讼,同时要有应对辩论中可能出现的复杂局面,防止发生矛盾激化或激烈对抗,特别是突发事件的发生。在庭审中法官要有高度的组织指挥和驾驭庭审全过程的能力。这样,就能减少当事人在诉讼中特别是在庭审过程中的对抗情绪,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促使案件高效、快速、经济地得到解决,减少当事人的累诉,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四是要有一定的语言方案表达能力。法官在辩论中要起引导作用,法官表达语言要有鲜明的职业特色,法言法语要有逻辑性、功能性和权威性,把模糊的社会问题转化成明确的法律问题。在庭审中通过语言表达技巧深入浅出地将深奥的法律术语转换成日常通俗用语,使当事人明白法律精神,明白法官意图,真正从心里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克服当前法庭辩论中存在的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加强法官职业道德的培训,使人民法官真正成为法律正义和社会公平、公正的最终守护者,切实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一切合法权利。
文章来源:http://hunan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