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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之规定存在“不公”吗?

时间: 2014-05-23来源:网络

 我国刑法关于投案自首的相关规定已经应用了大几十年了,在这大几十年的司法实践当中,几乎没有人提出来说我国刑法关于投案自首的相关规定会有什么“漏洞”,更没有人提出来说我国刑法关于投案自首的相关规定曾经有让哪些犯罪嫌疑人给“占”了大便宜,或者是让哪些犯罪嫌疑人给吃了大“亏”之存在“不公”现象。

 可是,前些日子,笔者与一位爱思考、并善于思考的要好律师朋友闲聊时,该律师朋友就聊到了我国刑法中关于投案自首这一规定的确存在着颇大“漏洞”与“不公”之问题。他说:同样的一个共同犯罪案件、同样的共同犯罪事实,一个有投案自首情节、而另一个没有投案自首情节,这在我国刑法中适用法律以及量刑标准是不一样的。

 适用法律和量刑标准不一样这倒不是最主要的问题,最主要的问题是:一个同案犯犯罪后在外面溜一圈或躲一段时间之后,而后回来投案自首,与另一个“傻逼逼”地呆在家里等待公安来拘捕,将是区别是否具备投案自首之情节条件。同个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原本几个共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都差不多的同案犯,有投案自首与没有投案自首的量刑将会差很多。

 比方说,某个共同犯罪的同案犯要是学“刁”点,在作案后到外面去溜一圈或躲一段时间之后,而后回来投案并坦白罪行,到时就可被公安认定为投案自首,从而还可获得法庭从轻或减轻或免除刑罚的判处;然要是“傻逼逼”地呆在家里不逃不跑等待着公安来拘捕的共同犯罪同案犯,啥也别想获得法庭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之条件与待遇。

 的确,从司法实践中看,一些有投案自首情节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享有从轻或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待遇;而不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的共同犯罪嫌疑人,是不可能会享受得到从轻或减轻或免除处罚之待遇的。然要是论共同犯罪的事实与情节,大伙儿都是一起作案、共同犯罪的同案犯,或许一时还很难说得清谁的情节重、谁的情节轻,但就犯罪后看谁有无投案自首这一节,可能就要让某个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嫌疑人“占”了便宜,或者是让某个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嫌疑人吃大“亏”了。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单从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条款的内容与文字上看,是很难看得出有什么漏洞与问题来的;倘若是从单个犯罪、单独作案的案件来看,也是看不出有什么漏洞与问题来的,只有在权衡同个共同犯罪的案件时,才会明显地看出可能存在的量刑“不公”之问题。

 我国刑法自1979年颁布实施以来,在经过了大几十年的时间,对于投案自首所要具备的要件之相关规定一直未作重新修订,然要是真的重新修订我国刑法中关于投案自首所要具备的要件之相关规定却也不是件容易的事儿。首先,我国刑法中关于投案自首所要具备的要件之相关规定,不论从该条款的内容或文字上看都没有什么弊病;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凡是被认定为投案自首的,其绝大部分亦均是符合投案自首的相关要件(除去一些人为的枉法认定与裁判)。也就是说,国家法律规定投案自首这一情节以及司法机关认定某犯罪嫌疑人具备投案自首情节其本身并没有错。

 然要是从权衡整个共同犯罪的案件来看,的确存在着量刑上的某种“不公”。即比如说,明明是共同犯罪的案件(仅针共同犯罪而言,对于单个犯罪、单独作案的案件除外),有的逃跑而有的却未逃跑,而未逃跑的在较短时间内被公安机关从其家里拘捕,归案后其的量刑往往要重于逃跑后投案自首的原本与其具有同样犯罪情节或犯罪情节重于他的同案人。这就是量刑上的“不公”。

 笔者思考:作为共同犯罪的案件,未逃跑的同案犯,其为何在较短时间内(一天、两天或三天内,以不超过三天为限)不逃跑?也许在这三天内正准备要去投案自首而公安却上门来了,也或许是其他原因在这三天内不想逃跑,凡是这类人虽不具有从轻的情节,但比起犯罪后潜逃而后又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给国家司法机关所造成的办案资源浪费要小得多。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因此,笔者建议:对于这类人,应当适当地给予考虑从轻处罚,以权衡共同犯罪案件的量刑幅度(主要是拉开与未投案自首同案犯量刑的距离)。

文章来源:http://fdpdm7853930.fyfz.cn/b/791336?COLLCC=9014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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