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05-23来源:网络
此话题,是缘于近两年来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似乎有点紧张,而且,有时紧张起来似乎还有点火药味。然尽管在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似乎有点紧张的窘境下,仍有不少的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却依然还是处得比较微妙或很好或很不错。关系处得比较微妙或很好、很不错,这当无可厚非。但笔者发现,很大一部分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并不是很正常的工作伙伴关系,而是大大超出了正常工作伙伴关系之范畴,却成了利益均沾的“好朋友”甚至是利益均沾的“共同体”。
与这部分利益均沾的“好朋友”甚至“共同体”关系相反的,却是另一种的律师与法官关系。一种什么样的相反的律师与法官关系?那就是水火两重天的“对立”关系。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有不少的司法人员很是厌恶极个别的律师发动社会舆论来监督某个具体案件的司法审判,把律师发动舆论来监督某个具体案件的司法审判说成是“舆论审判”。另一方面有不少的司法人员把某些法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因归咎于都是被那些“无良”的律师给“拉下水”,片面地以为倘若没有被那些“无良”的律师给“拉下水”,那些法官似乎根本就不可能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似的。
不错,从近几年来所被查处的法官违法犯罪案件来看,几乎每个涉嫌违法犯罪的法官身边差不多都有律师的身影。但法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怎么能怪罪于律师的“引诱、拉拢与腐蚀”?法官自己要是能够做到慎独、慎微、慎行,又怎会被“无良”的律师给“拉下水”?我国的司法环境究竟是如何的?律师要是不巴结法官,能否顺顺当当地为应当胜诉或为应当讨回公平正义的当事人实现公平正义?要知道,任何一种社会现象都是有其背后根源的,倘若律师的代理或辩护环境特别是刑辩环境要是很正常、很宽松,某些律师何必要发动社会舆论来监督某个具体案件的司法审判?律师发动的社会舆论又哪能可称得上是“舆论审判”?
笔者以为:法官与律师,很少会成为真正严格意义上没有任何利益、利害关系的好朋友,而事实上,法官与律师或律师与法官,的确也几乎没几个是真正的好朋友。倘若某法官与某律师在平时工作或生活中真成了“好朋友”,这个法官与某律师定是曾经有过肮脏、龌龊的交易,尤其是一线的办案法官若是与某律师成了“好朋友”,不可能会因为业务关系而成为“好朋友”的。你若是不信,那就请你试试看,等你不当法官或退休的那一天,看那些曾经围在你身边团团转的一些律师是否还会继续来找你?或继续请你吃饭、继续请你打炮或继续送钱、送物给你?
社会永远是现实的,律师靠法官牟财单个巴掌是拍不响的。特别是在当下我国律师们的代理或辩护环境、特别是刑辩环境不是很正常、很宽松的窘境下,律师们总是要生存与发展的。在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本不该遇到的困境,想突破这种困境以非常规手段来为案件当事人博取合法利益,当属可以理解。但律师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也是不争的事实,而且有一部分律师并不是为案件当事人博取合法利益而巴结法官的现象也事实存在。笔者倒是以为:倘若某法官与某律师在平时工作或生活中因某个具体案件的观点问题而成了“死对头”,在我看来,首先应当检讨与反思的该是法官,而不是律师,司法机关更不能自以为是地认为这是律师开始“堕落”的表现。
要知道,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律师的辩护环境特别是刑辩环境要是越来越差,悲哀的不仅仅是律师们没有施展自己才能的空间,而是这个国家或这个民族的法治环境太过于令人担忧;倘若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死嗑派”、“闹庭”律师,说明这个国家或这个民族的司法权正在“堕落”,而不是律师们的自尊在“堕落”。现实生活中,在中国,律师出不出名,兜里的钱袋子鼓不鼓、碗里的饭菜丰不丰盛……往往全都掌控在某些法官大人们的手里,倘若某个律师想出名,只需与某个法官配合办个把大要案即可在一夜成名,也可以由一个案件的代理让某个律师在瞬间里声败名裂。而这些,基本上都是由法官大人们在掌控的。
在中国,律师往往不是靠执业执照去拓展自己的代理业务,而是靠法官的情面、交情而揽来案件。若是某些律师为巴结某个法官,给某个法官好处费或为某个法官提供性服务等,怎能单方面地责怪律师“无良”?法官要是能洁身自好,做到慎独、慎微、慎行,又哪有可能会被“无良”的律师给“拉下水”?不过,不可否认的是,有的律师为了巴结某个法官,俨然成了某个法官家中的一条狗似的,让主人法官呼唤来呼唤去,叫他(她)把狗头向谁吠就向谁吠,叫他(她)向谁摇尾巴就向谁摇尾巴,甚至有时把狗头对准自己的当事人。
律师要是能敢于与不公正审案甚至违法办案的法官“死嗑”,这应当是好现象,不能将这些律师贴上“无良”甚或是“闹庭”的标签。因为,法官虽是主持公道的人,但有时也会出现不公道的可能,于是,就很需要律师在主持公道的法官边上提提醒、吹吹风。笔者不是故意要替律师说话,原因是当某法官与某律师在平时工作或生活中成了“死对头”的时候,一般来说都是法官有过错或审判工作中有不公正的地方。司法不要总是以律师拿人家钱财、替人家消灾来作为抨击律师的“理由”与“藉口”,我国的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律师就是为了当事人的罪轻或无罪而辩护的,这是他(她)们的职责,其有偿代理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官不必眼红。
在正常的司法审判工作中,法官与律师或律师与法官应当建立起一种怎样的关系?是共同捍卫与追求公平正义的伙伴关系、还是亲密无间利益均沾的“好朋友”甚至是利益均沾的“共同体”?抑或是势不两立的“对立”关系?似乎已经非常明了。不要把律师正常的庭审对抗误以为是“对立”,把正常的庭审交锋错认为是“闹庭”。正常的律师与法官关系,应当是共同捍卫与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合作伙伴和共同体,这种共同捍卫与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合作伙伴和共同体的关系应保持在既不亲热,也不疏远;既互相尊重,又互相谦让;既交锋对抗,又共同研究探讨以及解决法律问题的基础上,这样才能防止法官与律师或律师与法官关系的“恶化”(包括律师巴结法官也是属于关系“恶化”)。否则,律师与法官的关系还会继续“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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