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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权法定的必要性

时间: 2014-06-13来源:网络

在法律上确立独立的身体权是一项必要的举措,具有多重的立法意义。

其一,身体权的确立有利于明确生命权、健康权的确切含义。身体权之所以应为独立的人格权,主要原因在于身体权不能被生命权和健康权涵盖。正如梁慧星先生所说的,“身体为生命和健康所附着的载体;无身体也就无所谓生命、健康,无生命之躯体则为尸体。身体、生命、健康为自然人之最根本利益,是人之所以为人并进而成为法律主体之根基”。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三者一起才能构成完整的物质性人格权的体系结构。

其二,身体权的确立有利于公民的民事权利得到更全面的保护。只有法律赋予公民以身体权,在其该项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才能获得更加充分的救济。设立独立的身体权,明确规定各种赔偿的情形及赔偿方法和范围,这些都有利于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其三,身体权的确立是适应现代科技和医学发展的需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的身体权理论受到了器官移植技术、人工生殖技术、克隆技术等发展的挑战。如,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使得一些人体组织、器官可以无害于健康地与人体分离。这就对身体的完整性原则构成挑战。因此,重新认识和完善身体权理论对于这些问题的合理解决将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lawinf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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