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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审判

时间: 2014-08-12来源:网络

两名语文基础水平差不多、文字功底也差不多的高考考生写出了两篇立意、结构等都差不多的作文,结果分数相差三十多分(我高考时,语文满分150分,其中作文60分),你是否认可这个打分?就我而言,如果打分老师不存在营私舞弊等不端行为,如果考生的打分处在零分到六十分这个区间,我认为这样的打分可以接受,也应当接受。事实上,上述假设如果成立,那么考生的考分就必然成为板上钉钉的事实,不可改变,即使存在着若重新打分,则考生的考分会改变这种情况。

分分学生的命根,更何况是高考考生的考分,但是作文作为一个主观性很强的东西很难有一个客观的评价标准。为此,给高考考生的作文打分的都是语文方面的资深专家、学者,并且这些资深专家、学者在打分期间要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即便如此,我听说还有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比如两名资深专家、学者的打分如果出现悬殊,就要重新打分等等。只要经过了这些严密的步骤、程序,最终的分数就是公正的。

司法审判(刑事)也是如此。

在我办理的二审案件中,讯问被告人为什么上诉时,很多被告人都会说到“我在看守所里打听到有个人的案情和我差不多,但是比我判的轻多了,所以我不服”云云。乍一听颇有道理,但是却经不起推敲。同等情况同等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这是公平、正义原则对法官最低限度的要求。但是,有些案情表面上大致相似,但是在某些细节方面存在区别,然而就是这些细节方面的区别决定了案情之间实质上的不同,这就当然不能“同等处理”了。有人认为这是法官量刑不规范所致,并设计了量刑规范化制度。但是,量刑规范化制度在实践中弊大于利。其一,量刑规范化要求法官套用量刑公式以计算刑期,这直接导致刑事审判简单化、机械化、庸俗化,让刑事审判这种高超的艺术变成最低端的体力劳动。如果量刑规范化能够让公平、正义得到实现,那么法官就不再是一个只有法律精英才能从事的职业。其二,很多法官都是综合、全面考虑案情后,直接形成内心的刑期确信,而后再套用公式,如果套用公式的结果与内心的刑期确信不同,就伸缩各个量刑情节的幅度,直到适用到能够得出与其内心的刑期确信相符的公式。其三,量刑规范化让法官变得懒于思考,罔顾案情实际,粗暴地套用公式,并且在刑期明显不符合常人的正义情感时,还理直气壮地以量刑规范化公式作为辩护理由。其四,量刑规范化照样有幅度,从轻情节最大程度地从轻、从重情节最大程度地从重的结果,仍然会导致量刑上的畸轻畸重,量刑依然实现不了规范化。

我承办过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被告人甲(女)和抢劫惯犯乙在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后生活在一起,但是没有登记结婚,同居前乙通过坑蒙拐骗的手段将甲“搞到手”,同居后两人的关系也并不融洽,该案就是甲将数额巨大的某赃物刚放进乙的挎包,随即案发,大致案情就是如此。按照量刑规范化公式,量刑结果至少是有期徒刑五年,但是我觉得对被告人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才能够满足我的正义情感。

刑事审判是一种主观性很强的活动,不可能有严格的硬性标准,这也正是法官从古至今都必须拥有自有裁量权的原因。要想得到公正的审判,不能从自由裁量权上着手,而只能从程序上着手。

刑事审判程序从宏观到微观是这样保障公正判决的:二审终审,还可以再审,大案由中级以上法院作为一审;裁判结果由合议庭按照多数意见作出,还可以提交审委会决定;审理时施行回避制度,被告人不需要自证其罪,控方负责举证,并且证据标准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对于非法证据还要予以排除,部分案件还要强制辩护,等等。对于死刑案件,制度上设计了更为严格的程序,即由中级法院一审,高级法院复核,最高法院核准。制度上的这些设计,仍然避免不了出现诸如同案(实质上也相同)异判的“不公正”现象,但是这样的结果就是公正的,因为得出这个结果的程序是公正的。

现阶段,当事人及其家属动辄以“审判不公”为由无休止地上访、闹访,其实质是缺少法治信仰的表现。在法治社会里,法院的判决永远是公正的,这不容置疑。当然,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必须是法律精英,让精通法律者担任法官是程序公正的最关键、最核心的一环。如果法官是蹩脚的法官,那么无论如何都不会有公正的审判,而这正是司法改革所首要解决的问题。

文章来源:http://huangwende.fyfz.cn/b/8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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