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06-19来源:网络
劳动合同的目的意思以设立、变更、终止劳动关系为其核心,所以需要首先确定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论”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而“控制论”则认为,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运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生产劳动,因而劳动过程的实现处于劳动关系的核心位置,而实现劳动过程必须以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个要素相结合为前提,但不能将劳动关系形成和运行的目的当成劳动关系的全部和唯一。随着劳动形态的丰富化和复杂化,劳动关系也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虽然在大多数劳动关系中,都存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现象,但有时候,劳动者虽被用人单位雇佣,却没有实现劳动过程,或者劳动者虽受雇佣,却在自己家从事劳动,都不存在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情况。此时,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既与事实不符,也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利。因此,只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控制的权利,从而使劳动者处于被管理的隶属状态中,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就形成劳动关系。依常理可知,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论”中,建立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就是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与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紧密相关的内容;而在“控制论”中,建立劳动关系必不可少的意思内容就仅剩下当事人条款了。笔者赞同“控制论”的有关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当事人条款。任何合同都应当明确当事人条款,劳动合同也不例外。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中,要约人和承诺人都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都应当首先予以明确。如果当事人不明确,要约和承诺缺乏成立的基础,合同自然无法成立。即便能够成立,则将来谁应当履行义务,向谁履行义务,谁应当享受权利,都可能无法确定。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去归属,劳动合同的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只要双方当事人具体明确,双方就劳动力的雇佣、管理和指挥达成一致,即便没有就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以及劳动报酬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则劳动关系也建立,劳动合同也成立。
第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条款。根据“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论”,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生产劳动过程。从事生产劳动就必须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主要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源由。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然而,考察劳动关系,人们往往只看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而忽视了劳动力的所有和使用相分离的情况。况且,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者与自己的生产资料结合,如何结合,在什么地点结合,都是用人单位管理、控制劳动者的权利,很多时候是在劳动关系建立后才予以确定并实施的,并且随着劳动关系的运行而不断变化。例如,在雇佣型的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甚至不知道其用工单位是谁,更逞论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了。因此,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条款虽然非常重要,但不是建立劳动关系不可或缺的意思内容。
第三,劳动报酬条款。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因提供了劳动而取得的报酬。劳动报酬是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来源,也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的回报。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仅意味着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从事生产劳动,还意味着劳动者因劳动的给付而获得劳动报酬。毫无疑问,用人单位提供报酬是其基本的义务,由此,劳动者是否获得报酬也作为了劳动关系建立的判断标准。但是,提供报酬仅是雇主的一项义务,而雇主的义务还有很多,不应当、也不可能一一成为建立劳动关系必不可少的意思内容,实践中,没有约定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比比皆是,对此,不应当作劳动合同不成立来处理,而应当将其作为可以补漏的已经成立的劳动合同来处理。《劳动合同法》第11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不能实行同工同酬的,依照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工资规定处理。可见,劳动报酬条款不是劳动合同设立时必备的意思内容。
综上,笔者认为,在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中,只有当事人条款是劳动合同成立的要件,欠缺当事人条款,则劳动合同不成立;而欠缺其他条款,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lawinfo.com/LawOnline/ArticleFullTex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