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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证据排除中的侦查说明—底限规范性

时间: 2014-06-23来源:网络

在瑕疵证据排除程序中,书面说明材料的适用本无法定约束。瑕疵证据排除虽然具有自由证明倾向,所适用的证据未必要达到严格证明中的真实性和相关性水平,而是可以由法官较为灵活地根据情况进行裁量。但是,证据瑕疵的认定与补正直接关系到实质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间接影响着案件定罪、量刑的准确性,也具有相当的重要意义。

首先,在瑕疵证据排除程序中适用的侦查说明,有必要具备最底限的信息量,借以保障其与待证事实存在基本的相关性。为保障侦查说明的最低信息量,其内容不能太过简略,至少应涉及程序性争议的基本要点,对辩方所提出的质疑作出最基本的回应和最基本的解释。

其次,侦查说明的信息来源,至少需有最低限度的可识别性,否则,不具有最低可靠性的侦查说明也应否定其证据能力。说明材料的制作主体,必须符合新最高法《解释》就侦查说明制作主体要求,即,应当由实际耳闻目睹办案情况的侦查人员制作,而不能由他人代劳。

再者,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不同,在瑕疵证据排除的附属质证程序中,原则上并不存在对侦查说明进行独立检讨的空间。然而,即使在自由证明倾向下,也应在实质上考虑被告人防御权。侦查说明的适用至少应具备调查程序层面的底限正当性,即至少应在法庭上出示而为辩方所知,给予其争辩的机会,不能由法官私下形成心证。

最后,为保障侦查说明最底限的可争辩性,署名主体应留下自己真实的即时联络方式 (如手机号码),以便法庭在审查证据时可采取电话询问等自由调查方式随时核实信息。如果辩方就侦查说明的证据形式提出质疑,法官至少应承担最底限的调查义务,即立刻电话询问署名主体,并使用扬声器让对方的回复被控、辩双方所知。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lawinfo.com/LawOnline/ArticleFullTex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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