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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的现实优势

时间: 2014-06-25来源:网络

1、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根据调查,对于大多数没有进过法院的人来讲,案件进入法院,开庭后直接下判,一般很难接受。在很多案件中,当事人需要一个倾诉的机会,需要一个协商的平台,需要一个“出气”的途径。特别是婚姻继承、邻里纠纷、交通事故、借贷关系等案件,调解能够以较少的司法资源和较低的司法成本,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

2、有利于缓解司法压力。2007年到2011年第三季度,德州两级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的上诉率、申诉率为26.75%,调解案件的申诉率仅为1.63%。调解可以明显地减轻上诉、再审、申诉案件以及涉法涉诉上访带来的压力。同时,司法调解可以使法官回避做出困难的判断,满足社会矛盾化解的实际需求。

3、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近五年来,德州两级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调解案件的比例保持在8.60%至23.64%之间,而判决比例保持在76.36%至91.40%之间,调解案件主动履行率要远远高于判决案件。调解协议一般能够顺利履行,加快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得到救济的进程,避免了强制执行的一系列麻烦。

4、有利于提升司法效能。近五年来,德州两级法院判决案件的平均办案周期为47天,调解案件的平均办案周期为28天,调解效率优势非常明显。审前调解和简易程序中的调判结合,可以较大地提高法院的审判工作效率,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利于法院资源的合理分配。 

文章来源:http://sdfy.chinacour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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