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律运用而言,如买方将“定金”写成“订金”,一字之差就会造成重大损失。
对于法律事实的认定而言,要注重细节与法律事实的吻合,如果二者严重对立,就说明法律事实的认定有误。如林肯曾为被指控犯有谋杀罪的阿姆斯特朗辩护,法庭上,证人一口咬定阿姆斯特朗在10月18日那天深夜11点枪杀了死者,并说自己站在一个草堆后面,亲眼看到被告在草堆西边20米至30米处的大树旁作案,因月光正照在被告脸上,所以他看清了作案人的面孔。林肯在和证人辩论后很自信地宣布:“证人是个骗子!10月18日那天是上弦月,深夜11点钟时,月亮已经下山了,怎么可能有月光照在阿姆斯特朗的脸上?退一步说,即使月亮还没有下山,还在西天上,那么月光也只能从西往东照,证人躲在阿姆斯特朗东边的草垛旁,如果阿姆斯特朗面向证人,月光也只能照在阿姆斯特朗的后脑勺上,怎么可能照到他的脸?如果阿姆斯特朗背向证人,面向西方,月光照在了阿姆斯特朗的脸上,证人在阿姆斯特朗的东边也只能看到他的后脑勺,又怎么可能看到他的脸?”在林肯丝丝入扣、鞭辟入里的辩论面前,证人承认自己作伪证。在这个案子中,林肯将10月18日上弦月、月亮方位、月光方向、证人处于阿姆斯特朗东边的位置等种种细节联系在一起,戳穿证人的谎言,揭露案件事实的真相,还被告以清白。如果本案的律师不是林肯而是分析能力平庸的其他律师,就不能够分析出证词各个细节的抵牾之处,就不能够令人信服地说明证词是伪证,极有可能发生冤案。在赵作海案中,有一个足以推翻事实认定的细节:压在死者身上的三个石磙,每个都重达四五百斤,赵作海作为一个普通人,怎么能够搬得动呢?如果司法人员注意到并认真合理地解释这个细节,冤案就可以避免了。
细节决定成败,学好、用好、研究好法律,处处离不开细节。问题在于,细节乃细微之小节,学法时怎么注意到它、用法时怎么看到它、研究法律时怎么感悟到它,如何倾注于法律的细节真是一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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