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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政治与经济

时间: 2014-10-25来源:网络

关于道德与法律的界限,的确很模糊。很多时候,看似道德的东西,实际上它是法律。所谓盗亦有道,在海盗内部,生杀大权等等问题,看似一种道德,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其效力不亚于法律。而很多看似法律的东西,实际上它是道德。比如,我国宪法规定的为人民服务,做人民公仆等等相关内容。一个人想自杀,可能投水自尽。一个人想娱乐,就有可能游山玩水。这个问题,看起来像道德,但是法律也蕴含在里面。因为法律没有禁止自杀,没有禁止游山玩水,如果法律禁止了,这些行为就是违法。问题出来了,我们为什么不禁止自杀?古代的礼,很多人将其解释为道德,而实际上,那是他履行着法的角色。您提出,道德无处不在,相似的问题,我们也可以说法律无所不在。

不同的是,每个人有每个人的道德,每个人不允许有每个人法律。对于通奸行为或者说婚外长期性伴侣,有人心安理得,有人受到良心谴责。很多朋友问我,既然这些行为已经不受法律追究了,为什么还叫非法同居?我回答不了,这需要朱律师回答!对于法律来说,需要谴责,我们就需要问,有没有必要谴责?对于道德来说,需要谴责就是需要谴责,道德本身就是理由。

有一句法格言,就是没有保护就没有权利。我这里套用一下这个格言,没有责任就没有义务。也就是说,法律规范行为是次要的,法律制裁违法行为才是重点。

政治与经济是一个国家的两条命脉,但是二者对于法律的需求,各有不同。在本人看来,政治更需要法律,经济更需要自由。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很多都是空泛的规范行为的内容,比如保护人权,宪法以及很多法律都空泛的规定了。但没有定义什么是人权,没有规定不保护人权的制裁措施,那么这种规定,我们只能理解为执政者的道德。自由,是道德的要求,并不是法律的要求。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道德经济、法治经济、效益经济等等等等,个人认为这些提法都没有错误,都是判断。无论是法治经济,还是道德经济,都不是周延的概念。但是就本质而言,法律保障的是交易自由,并不是对交易的介入,而介入交易的往往是道德。另外,法律对于市场的介入,是出于政治的需要。因为经济崩溃对于政治,也有着致命的伤害,否则的话,政治家不会考虑介入市场。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一般认为是一对相对的概念,实际上这里的市场,表达的是自由,一定范围的自由。

市场规范的确来自市场主体的愿景,但是不能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拥有自己的法律,但他们可以有道德。只有处于管理者地位的人,才能制定规范市场的法律。因此说,这种法律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管理者的道德。假如这种道德没有侵犯任何市场主体的权益,那么无所谓了。一旦这种法律侵犯个别人权益,甚至是绝大多数人的权益,那么这个法律就有问题了。因此说即使市场需要法律,这种法律也许还要经得住市场主体的道德审判。否则,没有人遵守你这个法律。这或许可以证明,在道德与法律之间,在规范市场方面,谁应该是更上位的概念。这就可以批判那些不适宜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而这些批判的立场,就站在道德上。而批判的结果,是法律得到了修正,市场经济更好更平稳的发展。

陈忠林老师的观点并不是站在阶级本质的法律属性,而是恰恰相反,站在法律的规则属性。而规则属性的正当性,源于各种道德的批判。说到社会主义法学,恰恰是这种正当性经不住各种道德的批判。很多人说,社会主义法学者也在对其他法学进行批判,但就是社会主义法学者,是否对自己的批判感觉到理性的道德的义正言辞?很多人,不过是充充样子,不得不说而已!

利益是市场经济的永恒主题,尔虞我诈,为了利益!诚信经营,也是为了利益。为了利益,绝大多数的市场主体选择道德约束,而不是首先考虑法律。很少有人考虑法律,分析如何经营,他们往往是秉承良知和诚信。而时刻都考虑法律的经营者,往往是那些不诚信,无良知的经营者,因为只有如此,他们才可以逃脱法律的处罚。但是这些人,往往被市场淘汰。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中,壮大的往往是诚实信用者。这也许就是自由经济的魅力吧!尤其是出现争议时,更多的利益救济途径是道德谴责,只有迫不得已,才选择法律谴责。这一点,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具有一致性。在中国,法律救济更是受到了道德谴责,尤其是小利益的贬损。这是由于违法成本过低,维权成本过高。法律本来是保护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中国的国情恰恰相反,这一道防线往往被放弃了,抑或说崩溃了。

文章来源:http://lvlvpu.fyfz.cn/b/830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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