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10-25来源:网络
中国底层法治现象观察(二)
法律是万能的,又是万万不能的
有一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案子,我最怕和这个案子的当事人解释法律问题。这个当事人个子不高,比较干瘦,原先是一个“逃荒者”,我不知道这个用词准不准确,我听他叙述,他原本是四川人,大概是八十年代的时候,因为四川人口较多,粮食不够,来外面打工。就这样来到了南昌的安义县,在一个农场承包了35亩地。从此在安义落地生根,还生下了小孩,但是爱人是四川一起过来的。他好像没有融入当地社会一样,他说普通话我有时候都听不懂,还有一些四川口音,生了两个儿子,可惜一个是低智商、另一个不能和社会交流,出去打工在一个地方待不上一个星期。
案件是这么来的,经济的发展,农庄兴起来了。农场里面将他还是有十年才到期的田地全部收回转租给出去办起了农庄,我听他说是强制收回的。他给我陈述了一下经过:他是1983年开始承包的,当时的交公粮压力很大,但也熬过来了。大概是04年的时候,农场收回了他的地,但是一开始并没与全部收回,只是收回了十几亩,他虽然不同意,但还能生活,还领了土地租金。每亩240元/亩的租金。粮食直补发下来了也归他去领,但也只有十六亩的粮食直补。之后即陆陆续续的收回一些土地,12年、13年他就没有多少土地了,家庭负担比较重,生活不下去了,就开始上访,上放之后,镇政府、农场都找他谈过一些条件,但他没同意,13年就全部收回了土地,连房子都被以危房的名义拆除了。他就开始了起诉。
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是归还土地或者赔偿因失地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已经按照田亩数领取了土地租金,已经在事实上承认了农场和农庄签订的合同。不支持他的诉讼请求,他委托我们进行上诉,中院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增加了房屋被毁请求赔偿的诉讼请求。重审过程中,农庄聘请了当事人在农庄养马、当事人爱人打扫卫生,加起来每月工资有三千来元,镇政府、农场和当事人进行了数次的沟通,都没有得到结果。谈判的条件大概是这样的:
1.解决一块宅基地
2.农场出钱缴纳夫妻两人的失地农民保险
3.房屋被毁通过政府按照危房改造补助
我问过他的意见,接不接受这些条件,他一直坚持说政府、农场都是比较推诿、扯皮的,不相信他们会落实。
我的消息来源于当事人,内容上比较空洞。就从南昌去了安义,找到主审法官,法官也大概知道了这些谈判内容。法院答应出具调解书,并要求镇政府作为见证人。
我联系的当事人,看看是不是能够和政府、农场详细谈一下具体的内容,当事人告诉我,他不同意,坚持认为不会得到落实。我说法院会出具调解书,他仍然不会同意。我就急了,法院出具调解书,你还不放心?那你来法院起诉干嘛呢?(事实上他最先是上访的)当事人还是不同意,我没有了办法,等待开庭,
开庭的时候,被告没有到庭。法官很想调解,法官也有法官的考虑,这个案子不好判,土地是不可能还的,只能按照浓妆的土地租金合同判赔偿,宅基地不是本案范围,房屋补偿能有什么补偿(当事人确实可怜,家徒四壁)?判决结果当事人肯定不同意。问题还是解决不了。
开庭后一个星期,法官通知我过去调解,这回实习指导老师没有过去,我单独一个人去了安义。农场场长、政府镇长都在场,经过四个小时的调解,达成了这样一个结果。
1.宅基地安排7分地,地点都是当时任选的,无高压电线、无权属争议,批宅基地的费用全部由政府免除;
2.失地农民保险农场缴纳900元档次的当事人夫妻二人,费用由农场承担;
3.危房补助15000元
4.粮食直补当事人继续享有直到合同到期(按16亩),2014年土地租赁金一半给当事人
5.诉讼费一人一半
其他未写进去了,给遇到那个是人另外一个儿子办理低保(当事人一个儿子已经是作为残疾人享有相关政策)。
在谈判之前,当事人给了我一份谈判的条件,具体什么内容我详细不漏的叙述不出了。有两种解决方式:第一种归还三十五亩土地,购买社保,房屋赔偿45000元......第二种解除合同,赔偿每年45000元损失(承包期还有十年),缴纳社保,房屋赔偿45000元,给宅基地......我一看之后就懵了,你的最底线呢?他回我说这就是我的最底线,最起码应当保障我的最低生活咯。我跟他说,你这样的条件我没法谈,一番争论之后,他同意由我先谈。之后有了上面的结果。
他仍然是不同意,要求按照35亩的标准得到粮食直补,对方坚决不让步,其实在以前都是按照16亩领的粮食直补,他跟我说,这是政府、农场贪污。我被逼无奈,决定先回南昌,容他考虑。在我看来,本案的调解都超过了诉讼请求,本案解决的是合同纠纷,虽然增加了房屋被毁补偿。但是宅基地的事情也不是本案的范围。我认为在实际情况下,法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了。
其实我理解当事人的诉求,夫妻两都65岁了,两个儿子还是这个样子,他在为自己的儿子担忧,他希望通过这样一个诉讼能够解决他所有的问题,他曾经提到过自己不要社保,给两个儿子;房屋一层面积要130个平方,他说还会有孙子呢!他有自己法律依据,他是当地的农户,解除合同之后就是失地农民,自然有失地农民保险。他没有土地了,然后又可以通过村里统分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场应当安排土地给他种,他说没有土地了,儿子还怎么活。
我虽然理解当事人,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通过一个案子它不能解决你所有的问题。每个人都是一个单独的个体,法律也不可能因为你的困难而将奇特人和你捆绑在一起,与你同富贵,共患难。我开玩笑的和他说,你儿子的事情不可能通过这个案子解决,而是要靠你,你拿到了失地农民保险,再活他三十年,等到三十年之后,你走了,到时候国家的福利政策肯定能解决你儿子的生计。
当事人依据的法律条文由:
《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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