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07-29来源:网络
据媒体报导,女子叶某叫男友包某到她家里吃饭,包某在例假期间不顾叶某的反对,使用暴力强行脱去叶某的裤子抚摸隐私部位,然后解开其胸罩抚摸其胸部。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包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包某因此获罪值得商榷。
强制猥亵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构成本罪需注意两点,一是实施了猥亵行为,二是违背了妇女意志。不具备实施这些亲密权力的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实施的,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处罚没有任何问题,关键是具备这些权力的行为人实施了抚摸亲吻等行为如何认定为构成犯罪,就需要司法机关格外慎重。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编著的《刑事审判参考》有这样一则案例,或许对本案有所启示。被告人白某与姚某夫妻感情不好,姚某便回娘家居住,被告人白某到姚某娘家索要彩礼时欲与姚某发生性关系,因女方不同意而发生了扭打,被告人白某强行与姚某发生了性关系。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与被害人姚某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夫妻之间相互对性生活的法律承诺仍然有效,故白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包某与叶某已经被认定为属于男女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的相互抚摸和亲吻等行为在现实社会中已经被普遍接受。包某的行为并没有在大庭广众之下,始终是在两人的私密空间实施,特别是两人在此以前有过多次亲密接触行为。在恋爱期间任何人很难区别女方的拒绝是真实还是假意,在这种恋爱的特定情况下,包某所谓暴力行为并没有达到足以使叶某恐惧的程度,在例假期间强行抚摸女友或许有违男子汉的责任,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确实有随意滥用刑法之嫌。如果在热恋期间女方以不同意为由男方就被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估计中国的监狱就要扩大几倍甚至几十倍也会人满为患。
当然由于没有实际接触本案的卷宗,只是根据有关媒体的报道有感而发,事实部分或许与实际情况有出入,观点也难免有偏颇之处,希望广大同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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