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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所作出的法律文书是否允许上诉的问题

时间: 2014-06-24来源:网络

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款本身并没有直接规定上诉权,甚至也未明确使用何种法律文书终结案件,理论上对此已有争议。张卫平教授认为,第三人撤销判决程序即属于裁决异议程序,其实质上是一种诉讼中的救济程序。从当事人所涉利益方面来看,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利益可以分为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两大部分,凡是涉及实体利益的,均应当给予异议机会予以救济,因为程序具有实现实体权利的“工具性”的一面。再者,立法应考虑到第三人的审级利益以及诉讼两造的诉讼平等原则。基于这两方面考虑,笔者认为,对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所作出的判决原则上应给予任何当事人上诉的机会,但需考虑原审判决的审级,如原审为二审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则为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因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规定在民诉法第一编总则部分,而两审终审是民诉法基本原则,一审终结是例外情形,且均规定在第二编的特别程序中,且“第三人撤销之诉”从诉的分类来看属于形成之诉,与再审程序不同。所以,无论原裁判适用的哪种审级,“第三人撤销之诉”都应充分考虑保障两审终审这一民诉法基本原则。

此外,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还曾遇到有关诉讼主体称谓、诉讼费如何计收、审判是否可由原审审判庭承办、是否能启动再审等等诸多问题,都亟需给予明确。故此,在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建议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应予以严格掌握,凡能通过另诉方式解决,一般不要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以防止随意攻击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的不良现象发生。

文章来源:http://sd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7/id/10419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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