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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中身份的法律性质

时间: 2014-07-10来源:网络

身份是一种社会组织技术。通过身份构建社会关系的结构框架,这些制度框架提供利益划分机制、行为规则体系、权利义务责任关系,为个人行为提供指引,形成社会秩序。作为组织技术的身份服务于社会组织需要,一旦出现新的社会关系,就会产生相应的身份;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表现形态之一就是身份体系发生变化,一些特定的身份种类衰落,另一些新的身份种类出现。

身份调整结构化的社会关系。私人之间关系有一部分存在于社会组织结构之中,家庭、社团、社区和市民社会本身就是人们生活在其中的组织结构,身份体系将人们安置在不同的身份框架之内,每种身份对应于不同的利益空间,遵循不同的规则体系。

身份调整稳定性的社会关系。人们之间存在一些长期、稳定的身份联系,身份相对于契约制度的功能优势在于稳定性。如果说契约本质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身份的本质则是社会的安排,私法中存在的那些身份一定与当时的社会基本结构相适应,在社会基本结构发生变化之前,身份结构一般不会发生变化, 人类社会中的基本身份种类(如夫妻身份)具有超越时空和地域的稳定性。

身份调整差异化的社会关系。身份视角中的人是类别化的人,身份制度对社会成员所处的位置和角色进行类别区分,通过赋予不同类别及角色以不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群体的公共生活中形成“支配——服从”的社会秩序。美国社会学家彼特·布劳(Peter M.Blau)认为:“社会成员如果按照类别参数如性别、职业、宗教、住地、工作地来分类,被定义为群体,它从水平方向对社会位置进行区分;如果按等级参数来分类,如收入、财富、教育、权力等,被定义为地位,从垂直方向对社会位置进行区分”。横向的类别身份区分的结果产生具有不同局部共同利益的团体身份,在相应的利益团体中分享不同的利益份额。纵向的等级身份区分结果产生不同身份之间的对应关系:平民对应贵族,弱者对应强者,经营者对应消费者,雇主对应劳动者。身份制度以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为前提,以区别对待为基本调整方法。在身份差异基础上设定不同的社会角色,角色是身份地位的外显形式,包含特定身份所要求的行为模式。

在人法中,身份法与人格法共同调整人身关系,共同确认主体法律地位。个人拥有人格意味着在私法上“被当作人对待”,获得一般的法律主体资格;人格制度保证自然人、法人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通过意思自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将个体直接对应于整体性的市民社会共同体来进行考察、保障与规制。而身份则解决“被当作什么人对待”的问题,特定身份意味着在法律上被当作特定类别人对待的资格。身份法将社会看作结构化存在,在市民社会的层次结构中界定个人利益,先将社会分解为存在差异的利益结构,形成不同的身份位阶,而后,让人们获得不同的身份实现类别化。人法关系中直接体现伦理性,涉及人的尊严,对于身份的价值性误解即源于此。

在财产法中,作为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的身份与契约对应,体现为财产整合、运用与分配技术。在此领域中,身份与契约共同存在、功能互补并在特定领域可以相互替代。身份制度依据个体之间的身份关系和个体的身份位阶在利益共同体中确定利益份额。现代社会中,财产关系主要通过市场中的契约关系和社团内部关系两种机制进行调整,其中主要的社团是企业。美国学者科斯(Coase)认为,组织生产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市场交易制度和企业制度。“在企业之外,价格变动引导生产,通过一系列的市场交易进行协调。在企业之内,这些市场交易被排除,指挥生产的企业家式协调代替了复杂的交换所构成的市场结构”。在企业内部,投资者控制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支配劳动者;依据不同身份岗位配置不同的职权、职责,经理依据身份权力管理工人,这些身份权力秩序规范了企业内部的财产秩序。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lawinfo.com/LawOnline/ArticleFullTex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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