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07-10来源:网络
(一)校园性侵案连发后各方的应对
2013年连续发生多起校园性侵案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地方政府、各级学校以及社会公益团体等都给予高度关注,并协力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
1.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一系列案件发生后,教育部第一时间要求涉事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立即查清事实,坚决果断把违法犯罪人员清除出教师队伍,并配合司法机关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打击,绝不手软姑息。同时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受害学生的安抚工作,保护好受害学生的隐私。2013年9月初,教育部联合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下发了《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提出从做好预防性侵犯教育、开展隐患摸底排查、落实日常管理制度等九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保护工作,通过协同配合,构建教育、公安、共青团、妇联、家庭、社会六位一体的保护中小学生工作机制。针对校园性侵案件中暴露出的教师师德问题,教育部出台《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同时还要建立起师德建设的长效机制。2013年11月底,教育部向社会公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划出了违反师德的11条“红线”,并对失德教师的处罚和管理机关的领导责任进行了规定,力图将违反师德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2.司法机关。为提高全社会法制意识与防范保护意识,打击震慑校园性侵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在六一儿童节之前公布了包括“鲍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强奸、猥亵儿童而被执行死刑”在内的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3年10月24日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指导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校园性侵犯罪的惩治力度。明确对于奸淫幼女、猥亵儿童、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培训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进入学生宿舍强奸未成年人的,以及具有性侵犯罪前科的累犯,坚决依法重判。各地检察机关也结合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开展了多项预防校园性侵犯罪的活动。如北京、重庆等地的检察院对近几年的相关案件进行了梳理,通过发布《性侵害幼女案分析报告》等形式,介绍案件特点,并向社会提出了具体的防范举措和建议。河南新蔡检察院还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通过讲述法制故事、播放法制短片、发放法制图书等方式,帮助学童知法、懂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安全;通过给教师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告知性侵儿童犯罪相关案例及法律制裁,给校园性侵犯罪高发人群及时打“预防针”。
3.地方政府及各级学校。涉案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都对案件十分重视,在案发后采取了多方面的应对措施:一是要求涉案学校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二是迅速对查实的涉案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理,并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多名涉案学校的校长为此受到撤职或免职处分;三是加强校园安全维护工作,如浙江省公安厅联合教育厅、综治办开展“护校安园”专项行动,组织对全省校园安全进行全面排查,集中开展整改活动和宣传教育,规范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此外,还有些地区采取了一些受害人的恢复措施。例如湖南靖州县政府主要领导、教育局长等负责人赶赴学生家中道歉,派出心理老师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并承诺对受害学生的转学要求给予支持。与此同时,各级学校也加强了校园安全管理和制度建设。许多涉案学校对女学生的人身安全进行了重点防护,有的学校还对在校老师进行了师风师德教育和检查,对教师教学和辅导学生等行为都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2013年8月15日,85名贫困地区小学校长还向社会发出自律倡议,将孩子的安全放在第一位,有效减少校园性侵和冷暴力:“我们致力于用自己的全部学识与爱,去栽培那些充满朝气的鲜活生命,我们将从自己做起,坚决抵制教师性侵、校园暴力等不良现象的出现。”
4.社会团体及其他部门。针对校园性侵害案件反映出的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存在的不足,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于2013年7月份联合开展了以“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为主题的大型系列活动,通过召开中央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专家座谈会、开展调研和全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征集、举办全国性主题征文以及举办“中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论坛等活动,促进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推动有关部门和责任主体全面严格落实法律义务,引导广大青少年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此外,各地社会公益组织也纷纷采取行动。2013年6月7日,25家广东公益社会组织联名向广东教育厅提交了《广东省妇女儿童权益机构关于全省教育系统建立校园性侵害防治体系的联合建议书》,建议教育部门率先采取行动,以“预防先于一切”的宗旨,积极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教师培训和资源整合工作。2013年9月初,广州27公益机构又联署《广州市未成年人性侵害防治条例》向广州人大发出立法建议稿,提出了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国家机关、自我保护、法律责任”等8个方面的立法建议。广东多家公益组织希望通过他们的呼吁与建议,能够促使广东在防止校园性侵的方面先走一步,并创造出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基本权益的广东经验。
(二)防止校园性侵犯罪长效机制的建立
在对校园性侵害做出快速应对的同时,各相关部门还需共同努力,尽快建立防止校园性侵犯罪的长效机制。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刑事立法。鉴于校园性侵害犯罪不断增加的势头,我国应适当修改刑事法律,加强对校园性侵犯罪打击的力度,强化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首先,由于“嫖宿幼女罪”极易将受害女童“污名化”,同时为了避免使其成为部分侵害人的“免死金牌”,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对于与不满14岁幼女的发生性行为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也无论是否有金钱给付,一律以“强奸罪”定罪。其次,扩大刑法“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将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男性性交的行为也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同时,将“猥亵妇女罪”改为“强制猥亵罪”,使其犯罪对象涵盖至已满14周岁的所有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以解决14岁以上男学生遭受猥亵而难受刑法保护的尴尬处境。
2.建立校园安全防控体系。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及台湾地区经验,针对包括校园性侵害案件在内的诸多校园犯罪的特点,制定专门《校园安全法》。通过法律规定一系列校园安全管理制度,逐渐建立起校园安全防控体系。在防止校园性侵害方面,借鉴台湾地区“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的立法经验,详细制定出校园性侵害的防治措施、预防预案、各方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同时,通过加强专门的人员和软硬件的配备,建立一套完善的校园性侵害的预警系统和应对系统。预警系统包括对校园性侵犯罪高危地点、高危人员的预防以及相应的知识培训,如禁止教师在私人场合与学生进行单独的辅导和谈话,必要时可在教室和办公室设立监控设备;应对系统则包括校园性侵害发生后对受害者的保护、对犯罪嫌疑人的监控、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保护现场及相关证据、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等。此外,还应建立校园犯罪统计通报系统,各级学校将包括校园性侵害案件在内的各类校园犯罪事件进行统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汇总数据,并协同司法机关等部门对校园犯罪情况进行分析,以便协力制定出针对性预防措施。
3.健全教师选任、培训、考核机制。首先,应逐渐完善教师选任机制。在招考聘用教师时,适当提高教师资格准入的门槛。除了对文化、专业知识进行必要的考试外,还须进行严格的思想道德考查,以及心理素质与心理健康的综合评价。在聘用外籍教师时,应严格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对外教资质进行审核,坚决杜绝外教形象工程,防止不具有资质的“黑外教”混入各类中小学校园。其次,要构建教师职业道德培训机制。坚持以师德教育为核心,针对教师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伦理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教育,采取新教师培训、全员培训、岗位跟进培训,通过集中学习、专题研讨、心得交流等途径,提高培训的效果。最后,要完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在教师考核时,除考核教学质量等内容外,加入心理测试和基本法律常识测试的内容,同时让学生、家长和社区参与对老师的评价。学校还要及时对考核评价情况进行分析并加强监督和引导,时时关注教师动态,对一些异常行为进行追踪,对有心理问题的教师应该及时沟通、治疗,以避免对学生造成伤害和不良的影响。
4.强化学生家长的监护责任和能力。在强化学生家长监护责任方面,对父母或家庭疏于照顾未成年人的情况,应在加强教育宣传的同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对于农村地区大量的留守儿童,法律要责令其父母选择合适的监护代理人,并对没有尽到合理义务的情形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此外,政府可以扶持社区设立针对儿童权利保护的社工,通过引入社区力量来弥补学生家长的监管不足。针对学生家长在性侵害问题上的认识有所欠缺、警惕性不强的情况,教育部门、司法机关、妇联等有关机构应联手合作,就校园性侵害的防治以及儿童性教育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提高学生家长对校园性侵害的警惕性。同时,学校要与学生家长随时保持联系,对留守儿童给予特别关注,发现学生有异常表现时及时与家长沟通,以便采取应对措施。此外,相关部门或社会组织还可以建立校园性侵害咨询热线或机构,接受学生及家长的咨询,以减少校园性侵害发生的可能性。
5.加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培养。培养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首先要从落实、加强中小学性教育开始。学校可以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班队会、主题活动、编发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犯教育,教育学生特别是女学生知晓什么是性侵犯,并了解预防性侵犯的知识。在讲述性知识的同时,学校要还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性观念,防止学生因“害羞”或“没脸见人”而隐忍侵害行为,告知她们在遭遇性侵犯后应及时报告和寻求他人帮助。其次,学校还应加强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学校应改变以往一味向学生灌输“听话”意识的方式,在教授知识的同时,强化权利教育,家庭和社会也应配合学校,将“听话教育”转变为“权利教育”。学校要提醒学生防范校内外侵犯他们合法权益的事件,教育和鼓励学生敢于揭发教师包括性侵害在内的各种侵权行为,从而树立起学生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
6.营造良好治安环境和舆论氛围。首先,各级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及时分析学校及周边安全形势,掌握治安乱点和突出问题,大力整治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公安机关要重点排查民办学校、城乡结合部学校、寄宿制学校内部及周边的安全隐患,加强校园周边巡逻防控,严防各类社会人员性侵犯在校女学生行为的发生。其次,各地教育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学生保护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防止媒体过度渲染报道校园性侵案件。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全社会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文化、广播、妇联、教育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政法机关,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和监督意识,合力营造出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lawinf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