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11-07来源:网络
有人大代表提议开车打手机施以刑罚。
首先要强调,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无论对与错,都有不受追究的权利。
是为法律赋予的代表言论免责权。
在这个前提下我们看这样的建议,当然有人支持就有人反对。
例如我太太就认为应该入刑,因为开车打电话太危险了,后果很严重。
尽管我一直是唯太太马首是瞻的人,但我想作为一个法律人,除了尊重太太(包括支持她的观点与意见),更重要的是得给个法律理由。
我们知道,任何犯罪都是指违反国家法律、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并根据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根据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犯罪具有以下3个特征: 一是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二是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三是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从这三个角度看,开车打电话完全符合入刑条件。
但诸位须知,并不是任何行为都入刑就能管理好。
假设我们将开车打电话入刑,我们知道,刑法理论上有结果犯和行为犯之分。
假设我们将开车打电话入刑作为行为犯,那问题就麻烦了,因为开车有这种行为的人太多了,你怎么执法?又陷入了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的泥沼,老百姓也不服啊!为什么大家都违法,你就抓我,这不是欺负我吗?
假设我们将开车打电话入刑作为结果犯,那就没有用了。因为我们知道交通肇事罪就是结果犯,这样的入刑完全是多此一举。
另外,现行的法律能不能解决假设开车打电话问题?
我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简单说,开车打电话是有法律禁令的,不用入刑就能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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