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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学“法理”是重要的

时间: 2014-11-07来源:网络

前提性的交代

之所以写这篇文章,一方面是面对部门法学(宪法、法律史除外,我把宪法和法律史也归到理论法学)的学子或研究者以及法律实务从事者对法理或法理学的偏见和指责,另一方面也是想写一写、总结一下我五年来学习法理学的感受。当然首先必须要声明的是,我并不认为部门法研究或者法律实务不重要或对部门法以及法律实务有所轻视,只是认为它们有其限度,当然法理亦然。其次,由于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关于学法理为什么重要的,也可以说成学理论为什么重要的。来自哲学、法学、政治学等学科的学者都对此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我并不试图像他们那样写成一篇论文的形式——尽管或许我现在的这些想法以后会凝聚成一篇论文——只试图简单地浅显地写出自己的想法。

另一点所需要交代的是,学习和读书是一个大学生要做的最基本的事。而且我也把学习与读书相分离。在此,学习是在狭义意义上使用的,仅限于学专业课。之所以把学习与读书相分离,是因为大学中经常可以看到的一个现象:学习好的人读书未必好,这也许是因为学习好的人抱着一些目的已经用了花费了很多的时间学自己的专业课,从而用来读书的时间少之又少,也许是因为学习好的人对读书不怎么感兴趣;相反,读书好的人并不一定学习好,这也许是因为读书好的人不屑于学那些知识很庸俗的专业课,或许他们本身对专业课不感兴趣。所以把学习和读书两者都做好的人在大学凤毛麟角,尽管有时两者也是相辅相成的。但无论怎样,学习和读书都是作为一个大学生需要做的最基本事情,其他的什么事做不做可自由选择。以后不做研究和现在不追求学习成績并不构成不读书和不学习的理由。如果在这一点达不成共识,则没有进一步商谈的余地。

最后一点需要交代的是,学法理并不是都是为了去做研究。读书的目的也并不是为了研究。我也一直把读书和做研究两分,两者是具有不同逻辑的活动,尽管读书是做研究的必要前提。但喜欢读书的人并不一定喜欢做研究,也并不一定适合做研究。

重要性的展现

很多学子随口都可以说出,法理学是法学的灵魂,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等展现法理学重要性的话语。一方面,这是看过那红皮法理学教材的法学学子都知道的“陈词滥调”(不带贬义,只是想不出更好的词汇了)。另一方面,这样的说法仍然很笼统,仅局限于法学学科的内部对法理学是什么进行阐述和论证,也没有展现出法理学应有的魅力。

在我看来,法学尤其是法理学从来不是一门自洽的学科。她没有属于自己的系统性的知识,所以其所使用的方法、概念乃至知识总的框架必然从其他学科中汲取。于是,法理学的交叉学科——比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文化学乃至法政治学——也甚广,法理学的研究领域——立法、司法、执法、法律发展、法的价值、法与社会等等——也颇为繁杂。以至于很多法理学学子不知道自己在学些什么,也不知道法理学的界限在哪以至于对法理学是否是一门学科感到了怀疑,认为法理学面临着危机,也认为法理学的研究是肤浅的。在法社会学的课堂上,我对这种现象或疑惑给出了自己的解释,认为这恰恰是法理学的魅力之所在,也正是我选择法理的缘由之一。细心一想,从本科到现在自己的学习和读书,自己并不是单纯地在学法学,而是有时也是在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以及哲学等学科。这样也许会带来一个弊端:涉及得面太广,难免对这些学科以及对自己所学的专业了解得太肤浅。在这个专业化或分工越来越细的时代,研究得不深入,没有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很容易在研究领域失去自己的饭碗。读书太博太广,就造成了“研究欠缺专业,浅尝辄止;读书信马由缰,漫无目的”。“越想越觉得是这样子的,而且以前我也意识得到这个。反思之后,觉得应该毫不犹豫地维系下去,至死不渝”。也不真的漫无目的:毕竟我主要围绕理论法学而展开的。迷障只是以前书读得少罢了。其实真正重要的不在于读书是多是少,而是你有没有从读书过程中慢慢地养成一种思维和思考的方式,从而对问题思考的深度和广度比不读书的人要深要广得多。但多读书对此能力的培养还是颇为重要的,但前提是需要对什么是好书、好文本有一种判断力和鉴赏力。法理学正好与其他学科都可以形成交叉,也可以说,对其他学科有了更为广泛的了解才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法理、理解法律。也正因此,钟情于法理,也或许是因为法学尤其是法理学是“人文社会科学之王”(贺卫方语),给了我这个有志于“开放社会科学”的学子一个能摘夺王冠上的明珠的机会罢了。这个时代的研究,不应再人为的以学科为界限进行划分,而是以问题为中心,“根据对研究问题的对象需要来丰富扩大自己的知识,不让自己的学科把我们的研究角度和方法限定死了,而是以一个多面手或通才的眼光来研究中国的法律问题”。

这样的话,学习法理的另一个优势体现出来了。相较部门法学者而言,法理学者不仅在法学界,也可以在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界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细查,可以看出,部门法学者由于研究的问题太狭窄,很难为除法学之外的其他学科产生一定的影响,至少这一点在当今中国是成立的,部门法的研究成果很难给除法学之外的其他学科提供一些知识上的增量和贡献。相反,法理学界的学者(如梁治平、苏力、季卫东等)可以在其他学科可以产生一定的影响,也可贡献出属于法学学者的知识增量,尽管这样的法理学者在中国少之又少。另一方面,法理学的著作的学术价值比其他部门法的学术成果要持久,看看一些经典名著就知道这一点了,部门法的学术著作能在人类思想史上留下的光辉少之又少。当然,在此我并不因部门法的研究成果的价值短暂,不能对其他学科生产影响就否认了部门法的价值,试想,如果没有部门法学者对各自领域内的点滴研究,何谈法学理论的划时代突破。只是法理更关注思想的生成、延续和发展,而我更喜欢生命力持久的思想罢了。

之所以学者的研究对其他不属于自己学科之外的学科产生一定影响或贡献出自己的知识增量是重要的,是因为,如果作为一名学者或对学问情有独钟的人,不应仅仅只对自己的研究领域感兴趣,也必须对其他领域或学科保持一种敏锐的感觉,甚至能够参与到其他学科的讨论。如果仅局限于自己的研究领域,一生到老耕耘者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倚老卖老,至多只能算一名专家,而不是一名学者。“博晓古今,可立一家之说;学贯中西,或成经国之才”。学者应该对学问而不是对学科感兴趣,既然人文社会科学都属于学问,那么作为一个学者也应该或多或少地对这些领域的研究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君子不器”早被孔老夫子说过了。学者的真正使命在于:“高度注视人类一般的实际发展进程,并经常促进这种发展进程。”学术,应作为“精神上的一种志业”。在我看来,在法学领域,大多数部门法以及法理学的研究者只能最多算作专家而不能被称为学者,只有少数的法理学研究者才能算作学者。

由于法理涉及的面太广,势必要求法理学子读很多书籍以及对社会现实保有一种敏锐的态度,从而会扩大你的知识面。这需要你在知识上“无情的渊博”。正如一位法理学学者所说,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对其周遭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如果他对世界历史和文明的文化贡献不了解,那么他就很难理解那些可能对法律产生重大影响的国际事件。如果他精确一般政治理论、不能洞见政府的结构与作用,那么他在领悟和处理宪法和公法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由此学法理学好了可以增加你对社会、生活的洞见,穿梭于书斋与社会之间,也能会锻炼出你对问题的洞察力、判断力与决断力。从而能够在面临着一些重大的抉择时能够保持一种客观的分析头脑。也能够看破世事背后那些诡异的逻辑。也许这是读书会能到达最重要的效果之一。读书,是为了有尊严的活着。不为现实中的幻景或蛊惑所蒙蔽。真正会读书的人,是不会读成傻子的。这句话很有道理。只是现在大学里真会读书的学生太少了。所以,从这一方面来讲,学法理并不一定都要去做研究,读书好的人也并不是必然去做研究,做不做研究只是一个职业选择的方向。我也一直把读书与研究两分,认为读书和做研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为,尽管读书是做研究的必要前提,但是读书并不一定是为了做研究,读书好的人有时也并不适合做研究。

反对性的意见

对学法理最大的反对意见莫过于法理由于不接地气并不能很好地指导实践,如果以后做法律实务或其他行业的话,法理作为一门理论学科对实践的用处不大。这是个很强有力的反对性意见。但在此我并不想付诸与理论指导实践这样的陈词滥调来为法理辩护。因为,单纯说这句话显得很苍白。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反对意见,是因为持有这些反对意见的人对法理或理论抱有一种较高的期待,即法学理论应该是用来指导实践的。这观点有其合理之处,因为相较其他学科来说,法学又显得太世俗,因为法学的实践性太强。所以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而现实中,我们的法理研究确实缺少一种根基,一种追根溯源的根基和生活的根基。总让人感到悬在空中,不着边际。但这是法理的实然,却不是法理的应然。法学理论的研究本应该是有其根基的,这根基来源对对经典原著的把握,也来自于对生活的体验。但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的关系。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颇为复杂。但是自己还是仍感到法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虽然有密切的关系,但是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我自己把这种现象称为理论与实践的“分离命题”。法学理论的研究可以来自于实践但并不是必定来源于实践,法学理论的研究也并不一定要靠实践去检验。法学理论可以去指导法律实践,但法学理论没有必要都去指导法律实践,为实践服务。法理和实践是两个有着不同逻辑的东西,虽然两者有一定的联系。关于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关系,导师姚建宗教授对此问题思考了几十年并在在其最近的文章(《中国语境中的法律实践概念》,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中对此作了深入而细致的阐发。自己的领悟深度难以企及。 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看一下。但在此我并不是说姚老师的观点就是正确的,让大家都去接受他的观点。只是给大家提供一个对理解理论与实践关系有助益的文本罢了。

由于法学的世俗性太强,所以学法学如果学不好并不能给人的心灵提供一种寄托,提供一片诗意的栖居之处。也并不能给人提供一种心灵的感受。但是仔细想一想,法律或法学有时是无情的,有时也体现人之常情的,有时也会体现人的温情。“法律是种规则体系,同时并为一种意义体系。它在构建人间法网,提供安全和秩序等公共基本物品之际,即将分配正义与校正正义昭昭于天下,而宣示人世生活的价值取向”。“对于法律的意义世界的追问,便是在以赋予法律以超验价值的方式,将辗转于神、俗之间的法律的道德性,藉由人世间的常识、常情与常理的面目,诉说出法意的普世关怀,而提示实然于应然的分际,梳理现实与超越的紧张”。法律也可以折射出人生的态度、人类的选择与生活模式。“法治的人生态度,乃是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秩序状态,作为塑造这一社会秩序状态的规范设计、制度安排与组织形式的有机组合及其运作,也作为现实的人的一种生活方式,所反映或者折射出来的,人对其自身命运或前途,对其自身现实生活与理想生活的根本看法与可能把握”。

最后性的说明

以上说了学法理为什么是重要的。但是必须要说明的是学好法理殊为不易,自己现在也不敢说对法理已经了然于胸。学好法理必须付出自己的努力去读书。如果不努力,学法理则等于白学。到最后也从法理中得不到一丝收获。如果选择了法理,则必须培养读书的兴趣以及生活中的事情保持一种敏锐的感觉与洞察力。如果不是这样,还不如去学那些就业前景比较好的部门法。很多法理学生研究生求学几年没有读几本书,浑浑噩噩,沽名钓誉,到最后也只是拿个文凭罢了,到头来,法理不会给他带来有益的东西。再次,不得不说的一点是,女生不适合搞理论研究,因为女生形而上的思维比较差。古今中外,没有一个哲学家是女的。尽管阿伦特在政治哲学界很有名,但她自己也不承认自己是个哲学家。在法理领域,搞的好的女学者也少之又少。但这并不意味着女生不能选择法理专业,并不是所有学法理的学生都一定去做研究。法理不仅有形而上的一面,也有形而下的一面,如果女生学法理还是建议选择一些比较容易操作的法理方向,比如法律社会学、法律文化学等。但无论怎样,学法理还是有用的,如果认真学法学理论,我始终认为无论在品味还是在选择等方面都会比学部门法要收获得大得多。

以上便是学法理为什么是重要的总体说明。作为一名法理学子,我抱着尊崇学问的心态负笈东师四余载,也继续抱此心态来吉大求学。窃以为,好的学术,是研究者能通过最严谨的学术方式将个人的生命体验、怀抱、社会关怀等融入所从事的研究领域,最终以学问的方式将时代的紧张感和问题加以呈现。读书对我来说是种积极的生活方式,隐现必于是,富贵必于是。想在法学中寻找出一片心灵的寄托和栖居的园地,能够蕴含着自己的人生体会和感悟,以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而法理恰恰就是我要寻找的那片园地!

文章来源:http://1022409002.fyfz.cn/b/83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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