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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返还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的区别

时间: 2014-06-18来源:网络

财产返还责任与违约责任

  财产返还责任是独立于违约责任的一种合同责任,它不排除违约责任的适用。合同解除后并不必然发生财产返还关系,因为很多情况下双方尚未进行财产给付行为。同样,即使按照清算说,合同解除后也不必然发生违约责任,是否存在违约责任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合同解除的原因不同,二者存在如下几种关系:

  1.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协议解除与通常理解的约定解除有本质区别,约定解除是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是一种单方行为,而协议解除则是双方行为;约定解除往往是一方违约的结果,而协议解除并不以存在违约为前提。协议解除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但是协议解除并不排除违约责任的承担,在一方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在协议解除时双方往往就违约责任作出约定,或虽未约定,但并未排除对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财产返还责任与违约责任可以同时存在,当事人在主张解除合同后财产返还责任的同时还可以另行主张违约责任。

  2.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一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方式,即合同双方赋予一方在特定情况下的约定解除权,在约定的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通常这种约定解除权与违约行为相牵连,故在约定解除的情形,财产返还责任一般与违约责任同时存在,但是也不排除双方在约定解除权的同时排除违约责任。在后一种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排除违约责任的适用。

  3.法定解除权解除。通常法定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违约救济权,在此情形下,解除合同不排除违约责任的承担。但法定解除权如是基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则不发生违约责任问题,也不存在违约责任与财产返还责任同时适用的情形。

  财产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

  在合同解除之前,债务人(返还义务人)是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占有使用,即使其存在保管过失或其他过失行为,也是未尽对自己之物的注意义务。该种义务系属不真正义务,而违反不真正义务,尚不构成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意义上的过错,故一般财产返还责任排除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当事人不得主张侵权责任要求损害赔偿,而只能要求返还原物或进行价值补偿。但是,如果债务人的过错行为发生在合同解除之后,在返还义务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债务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对方物权或者债权的侵害,在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对方应当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财产返还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

  从不当得利的角度看,财产返还责任就是给付原因嗣后消失的不当得利。如果标的物仍然存在,债务人有义务返还原物;如原物被消费,或由第三人合法取得,无法返还原物的,债权人可主张返还债务人所受利益。但是,修正后的德国民法典并未完全贯彻不当得利的返还原则。对此,笔者认为,对于价值补偿或返还,应当以合同解除时间为限进行区分,对于合同解除前的价值返还,因债务人尚是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占有使用,应主要依据受益人为善意时的返还标准进行确定;对于合同解除后,如债务人存在过错的,则按恶意受益人的原则处理此后的返还。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lawinfo.com/LawOnline/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84167&list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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