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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跟帖或转发者的责任认定

时间: 2014-06-18来源:网络

在微博侵权责任中,跟帖或转发微博者(微博中常称为“粉丝”、“听众”等)是否要承担责任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粉丝”亦属于网络用户的范畴,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成为侵权责任的主体。因为,如果说微博主是侵权的“始作俑者”,那么“粉丝”们就是侵权的“帮凶”。实践中,正是由于“粉丝”不断的关注、评论、转发,才使得侵权得以形成并扩大。然而往往由于“粉丝”数量众多,追究所有人的责任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实践中还没有出现追究“粉丝”侵权责任的案例。笔者认为理论上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追究“粉丝”的责任:

    1、微博主并没有侵犯他人名誉或隐私权,而是“粉丝”在跟帖评论中损毁他人名誉或披露他人隐私,此种情况下,微博主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有义务配合被侵权人进行取证。

    2、微博主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或隐私权,“粉丝”明知并且跟帖进一步侵犯他人名誉或披露更多隐私的,与微博主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3、在微博主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如果“粉丝”不知道微博内容系“盗版”而转发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一旦知道转发内容涉嫌侵权时,就要予以删除,否则可能承担侵权的后果;如果“明知”微博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而转发的,与微博主承担连带责任。“明知”应以普通微博用户对微博内容的知晓程度为判断标准,如果多数微博用户都知道微博内容的真正著作权人,就可以认定其主观为“明知”。

    对于微博主原创的微博内容进行转发是否构成侵犯博主的著作权,微博用户大多持否定态度,理由是,微博是一个开放、交互的空间,除非博主在微博中特别说明不能转载,否则其他微博用户是可以随意转发的,况且转发一般是因为喜欢或欣赏,用来进行信息共享,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会构成侵权。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虽然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不足以成立侵权,但是署名权是著作权的内容之一,是博主理应享有的权利。而我们看到,微博用户在转发原创微博内容时基本上都没有注明作者的姓名,客观上已经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因此,有必要加强微博用户的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侵权;微博服务商有义务在其网站上进行提醒或者警示说明。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lawinfo.com/LawOnline/ArticleFullTex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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