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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救助制度之构建

时间: 2014-06-19来源:网络

(一)执行救助基金的来源与管理

  结合当前各地法院的实践,笔者主张执行救助基金可以由以下几方面组成:一是地方财政预算。财政预算应成为执行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今后应在地方财政预算中将执行救助基金作为独立的支出单列,否则法院的执行救助就会成为无源之水。二是诉讼费。笔者主张,可以从诉讼费和执行费中提取一定比例来补充执行救助资金的不足。三是执行罚金。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单位和个人取可采取罚金,如能将罚金以一定比例用于执行救助,则可缓解执行救助资金来源不足的困境。目前已有地方法院采取这种做法,如永康市人民法院从每年追缴的罚金中以20%的比例提取用于补充执行救助基金449。四是社会与慈善捐款。尽管社会捐款具有来源不稳定的弱点,但从扩大执行救助基金来源的角度考虑,仍应将捐款纳入其中。从实践来看,“在浙江瑞安、临海等市法院建立的执行救助基金各30万元,全部来源于社会筹集;浙江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的30万元执行救助基金完全来自于慈善总会从救济款中划出。五是其他来源。如在某些特殊案件中,原告不存在或不明确时,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代为起诉后获得的赔偿金无人认领,则可划入执行救助基金。如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共同签署了文件,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民政部门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维护“无名氏”权益提起诉讼。“无名氏”死者的赔偿金由民政局单设会计科目保管,并建立财务账册。赔偿金保存5年后无人认领的,可转入社会救济基金账户。另外,对于无主财主经法定程序确认之后,也可考虑划入执行救助基金。如此一来,通过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能有效保证执行救助基金有稳定的来源,长期发挥救急救难、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关于执行救助基金的管理,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并不统一。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救助基金由法院管理;石门人民政府在《特困对象案件执行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县政府成立特困对象案件执行救助基金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永安市特困群体实行执行救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救助基金由民政部门管理。考虑到执行救助是由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引起的,与执行工作存在密切的联系;执行救助对象与救助数额的确定均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来决定,法院的执行机构最了解这些情况,因此由法院对执行救助基金进行管理与决策较为合适,可以在法院的执行部门设立执行救助办公室,统一负责执行救助基金的管理与发放等工作。

(二)执行救助的案件范围、对象及发放标准

  执行救助的案件范围,应严格限制在已进入执行程序中的案件。具体而言,至少应当包括:一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然对此类案件进行救助的前提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缺乏赔偿能力且被害人迫切需要司法救助。二是事故类案件。如道路交通、工伤、医疗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生活极其困难,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是追索特殊债权的案件。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或抚恤金、养老金、社会保险金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生活极其困难,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是其他案件。明确执行救助的案件范围,便于执行救助机构在实践中把握与操作。

  执行救助对象应为因债权不能实现且严重影响生活的申请执行的自然人。具体应包括以下情形:一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二是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三是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四是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五是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六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七是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八是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九是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十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十一是其他需要救助的。

  关于执行救助的发放标准,笔者主张参照执行标的金额大小,同时确定救助的最低与最高额度。具体设想是,在执行标的金额的5%-20%之间,最低为当地1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费,最高不超过24个月。

(三)执行救助金的发放程序

  发放救助基金有两种方式,一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二是由人民法院主动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生效法律文书;身份证明;户口本;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或办事处、村委会出具的能证明其生活特困的证明。由执行人员对申请人的资格、案件类型、申请人“生活困难”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交由法院的执行救助办公室确定救助款数额并及时发放。

  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发现申请执行人确需救助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有申请执行救助金的权利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生效法律文书;身份证明;户口本;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或办事处、村委会出具的能证明其生活特困的证明),执行人员将上述证明材料移送执行救助基金办公室审查后决定发放数额。

(四)相关配套制度

  一是确立执行救助基金追偿制度。申请执行人获得救助后应书面承诺放弃与其所接受执行救助基金金额相应的赔偿款,在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后由人民法院执行代位追偿,然后将执行到位后的赔偿款补充到执行救助基金中。

  二是对骗取执行救助金的制裁制度。民事执行救助主要是为解决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而设立的救助制度,应该保障将救助金发放给确实需要救助的申请人。因此,对于以各种方式骗取执行救助基金的申请人,应该采取一定的制度措施。具体而言,对骗取执行救助金的人,可依《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之规定,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最高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骗取执行救助金情节严重的,可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lawinfo.com/LawOnline/ArticleFullTex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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