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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秩序的本质特征

时间: 2014-06-17来源:网络

首先,法律规范本身的完整性、协调性和普遍性能够为国家治理提供可资借鉴的法律依据,为人们的社会行动提供明确的价值指引和行动指南。法律秩序是一个等级分明、位阶清晰、价值合理的规范体系,宪法是具有最高价值位阶的“基础规范”,并通过宪法可以导引出制定法和习惯法、命令(条例)、个别规范三个次序有异的规范体系。法律位阶的确立和维护对于法律的合理运行、法治的有效维系、权力的合理限制具有重要价值,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基本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其次,法治理想的广泛渗透性和传播性为国家治理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突破纯粹通过冷冰冰的法律技术来实现以管控为主导的机械治理,通过更具人文关怀和人性色彩的治理方式来实现以发展与整合为主导的有机治理,最终实现国家治理模式的现代转型与战略重构。其中,法典编纂和统一法律是革命性的,法律开始从一种框架转变为一种统治工具。在欧洲现代国家成长的过程中,由于这种具有普适性的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能够统一地施行于各个领域,各种地方和地区性的等级会议便丧失了根据地方条件决定是否采用它的能力。通过这种新的法律,统治者可以更加清晰地也更为咄咄逼人地对领域内所有的居民发号施令,使用“无论在何时何地”这样的口气在更加一般和抽象的意义上对“关系”作出规定。统治者通过法律拥有一种灵活的、可无限延长的、能调节的手段来表现和支持他的意志。他的权力由此成为单一和抽象的、更加具有潜势的权力。国家治理的规范性和效能正是借助法治秩序的拓展而得以大幅度提升,法治秩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

再次,法治是协调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最根本的一对矛盾关系(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重要工具。法治作为现代政治秩序的重要组件,是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支撑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性制度安排。拥有政治权力的机构和个人,必须接受法律的束缚,立法机构必须依据现存的法律规则来制定新法,大幅度减少统治者的恣意任性行为对正常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的肆意破坏。同时,基本人权得到制度化保障是维持法治秩序的基本前提。法治秩序的核心目标是为一个运转良好的民主社会创造前提,公民能够真正实现自我管理。法治秩序能够确保民主选举和言论自由,从而开创建立在双重基础上的自我管理:一方面,自由要求自我管理;另一方面,自我管理反过来又使人们更有可能过上美好的生活。现代治理是一种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共治,而具有民主品格、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公民是现代治理体系的核心要素,公民的自主治理能力是现代国家基础性能力的构成要件,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关键标尺。

最后,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发展趋势昭示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路径。在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具体操作更为精细和严密,法律制度的运行更为透明和公开, 法律程序的适用更加广泛和普遍,通过法律实现社会秩序的过程和结果也显得更加理性和完善。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整合与发展,法治秩序成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引领国家治理模式现代化的主力军和核心动力。

在传统社会,外在的威力威慑以及内化于人们心中的文化认同是维系一个政治共同体存在的强大力量。而在现代社会,公民的总体性不再是由某种实体性的价值共识来维持,而只是由有关合法的立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的共识来保证,法律是社会政治整合的主要手段和基本工具。从西方国家政治发展经验来看, 法治现代化是政治现代化的核心内容,把现代政治价值从纸上搬到国家现实制度的过程中,所有国家都毫无例外地借助了法律的强大力量。法治建设充当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先导,构建法治秩序的过程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能力提升的过程构成了和谐共振的良性互动关系。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lawinf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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