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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司法适用意义

时间: 2014-06-17来源:网络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司法适用案例

 

未成年被告人郭某,17岁,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独自一人在江都打工,由于缺乏稳定的生活环境,监护人又不在身边对其疏于管教,法律意识淡泊,后因实施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该案公诉到法院后,法官经多次联系其法定代理人,均表示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为了维护郭某的诉讼权利及合法利益,法院少年庭邀请了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成员韦女士作为“合适成年人”参加庭审,代位行使郭某法定代理人职责。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司法适用的意义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司法中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保障了未成年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合适成年人到场,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支持和法律帮助,既实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又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合适成年人”在参与对未成年人的讯问和审判时享有权利 ,这些权利根本上是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由合适成年人代为行使,以使未成年人更能得到法律保护。这些权利刑诉讼第二百七十条亦有明确规定:到场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2、有利于未成年人正视自己的错误。作为未成年人,无论是身体还是心理都处在一个非常特殊的时期,尤其是那些步入犯罪的泥潭的未成年被告人。一方面来自自身成长所带来的种种烦恼和不安,另一方面还要因犯罪遭受法律的制裁,这对于一个未成年人来讲,将无法承受生命之重。他们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也可能是初犯、偶犯,在审判中不一定会很好地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也不一定能正确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还可能会出现害怕、紧张、孤单等心理问题。这时候合适成年人的在场帮助就很有必要,有利于舒缓其紧张情绪和心理压力,这将为迷途的未成年人勇于正视自己犯下的错误增强信心和动力,不至于感到无助和困惑。

 

3、有利于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坚持对未成年被告人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是因为未成年人相对于成年人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在我们日常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很多是因为行为人的好奇、无知以及所谓的哥们义气,从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在讯问或审判时,合适成年人在场,从未成年人教育入手,可以直接地大幅度地减少犯罪。同时,对于预防犯罪也有潜在的意义,尤其是对于那些因不谙世事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被告人来讲意义更大。如果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司法适用进行延伸,延伸到审前社会调查、判后社会帮教等层面,可以更好地实施帮教,对预防和减少犯罪,让其回归社会都具有特殊意义。

文章来源:http://www.jsfy.gov.cn/llyj/xslw/2014/06/13152130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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