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11-05来源:网络
广西北流籍犯罪嫌疑人钟某富以及广东籍犯罪嫌疑人董某庆、何某明3人因涉嫌盗窃尸体罪,近日被北流市公安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据了解,董某庆、何某明原为民政干部,买尸火化是为了完成“任务”。为何要花钱收购尸体进行火化呢?据董某庆交代,那务镇每个月都有火化任务,而当地盛行土葬,他只好通过购买尸体去完成“任务”。他给殡仪馆的手续里,有那务镇已经死亡居民的户籍卡,买来的尸体就顶替这些已经死亡的当地居民火化。据何某明交代,与董某庆的情况一样,他还专门向镇政府领导汇报,领导居然同意了这个方案。
对于常年受困于各类考核的机关干部而言,这个新闻也该是惊雷梦醒了。连死人都不放过的绩效考核,是不是各级官员值得将自己身家性命前途都押上的“修罗场”,值得体制内的同志们深思。
一、法律问题分析
就本案而言,有个对公务员们很重要的知识点,在行政法领域和刑事司法领域比较常见,但大家很难一下子有清楚概念,就是经请示领导同意开展的非法活动,领导构成何罪的问题。这里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问题,行政意义上的责任构成比较宽泛,主要在于权力是否依法行使,不依法而为或不作为均构成行政责任,本案中,领导构成行政责任毫无疑问。但刑事责任就出现了问题,本案中两名民政干部唆使盗窃尸体、积极参与实施了运输被盗尸体和火化行为,构成盗窃尸体罪没有问题,但镇领导不能构成盗窃尸体罪的共犯,因为镇领导与盗窃者实施者没有犯意联络,仅凭借请示汇报这一节事实,也不足以认定镇领导对盗窃尸体的犯罪有唆使行为,所以镇领导不构成刑事责任。在这里,我们要将请示领导与领导指示分开,请示领导,是下级有明确的意思和谋划,但由于行政权限不够等原因向自己上级请示的行为,不能构成完全的刑事意义上的意思联络,领导指示则完全相反,领导是主谋,就构成了犯意联络。当然,这里认定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意思,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实施,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常识来认定,不能仅凭口供,否则,下级给上级背黑锅就太容易了。
二、关于绩效考核
我们院分管检察长说过一句名言,我觉得很有深度,他说:“什么鸟绩效考核,想这么好听的名词来掩饰,不就是上级文件一再禁止搞的指标化管理嘛,什么都是指标,逮捕有指标,不逮捕有指标,起诉有指标,不起诉有指标,都是被一再废止、禁止的东西,改头换面又出现了,怎么就没有行不改名坐不改姓的勇气呢?”
这样的话在公开场合也只有领导敢说,我不敢,但是当前唯考核、唯指标,研究指标已经成了机关工作的一项重中之重了。指标考核是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标志,比起唯血统、唯出身、唯熟人的管理和提拔模式,这大概是目前最能让人接受,最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模式了,所以这个模式的问题不是太落后、太黑暗,而是太进步了。要是倒退到封建社会,估计谁也不能答应。
绩效考核的问题不是是否存在下去,在目前而言,不但要存在,而且还得继续完善已经是必然了,否则以现在的社会状况,就是历史的倒退,已经有很多干部在怀念过去了,我就听过这种言论“说什么过去我爸爸是地委书记,在家和行署专员喝顿酒,全市的干部都定下来了,认识谁就给谁当,哪里像现在!”,干部世袭制依旧在一定层面存在,以工作成绩量化选择干部,也是我党管理的干部之所以能服从于全局的重要手段之一。绩效考核的问题在于如何遏制“假”的问题,以及如何确立符合全局的“导向”问题。这个问题我今天就不展开了,作为一名体制内资深的“考核专家”这个问题今后我会好好跟大家讨论,前提是我还没被跨省。
三、道义问题
本案还有个问题,就是今天王岐山书记在人民日报头版说的“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问题,无论是主动买尸体的民政干部还是同意买尸体完成指标以保住自己的官位的领导们(不排除还有更高级的领导知道这个情况),所面对的最大讨伐并不是若有若无那点刑期,而是道德问题。用王岐山书记的话说,这些干部最大的问题是“缺德”,用网络的话说,这些干部是典型的“孝悌忠信礼义廉”干部,也就是“无耻”。当然,官员无耻不仅仅是官员无耻,整个社会也是问题的根源,也是污染源。
且不说中华民族以死者为大,就算是西方社会,恐怕也容不下如此丑闻,这件挖尸丑闻,应当付出代价的不仅仅是这两个民政人员,也不应该仅仅是一个小小的镇长,利用考核满足自己私欲的上级、甚至上级的上级领导,只怕都逃不了道义的谴责,虽然不会因此影响你们的乌纱帽,但千万必要忘记了,你们的生活不仅仅是考核,还有起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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