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金牌律师网! 微信咨询:
省份/地区
城市
区域
搜索

《决定》之我见 :民事诉讼的再改革?

时间: 2014-10-30来源:网络

201410月中共中央召开了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第四次会议,此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主要内容均涉及司法体制改革,可见我们党和国家对法治建设的重视与决心。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学人,对此决定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并从自己所研究角度浅谈一二:

一、强调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确立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仅仅是以法条的形式确定了在我国构建公益诉讼制度,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又进一步明确提出我国需要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两部法律中均未具体提出如何构建与操作。此次决定中明确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这是对党中央对我国构建体系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再次强调,必将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推动我国法律在公益诉讼领域进行更多有益的探索。而后文中也提到“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一提法也是符合实践需求的,也将进一步打破我国传统的实体利害关系当事人理论,推动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进程。

二、从制度上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强惩治恶意诉讼等行为

决定中提出了对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改革,通过将过去的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将有益于从制度上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立案难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而加大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通过国家强制力逐渐杜绝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也激励我们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制定防止恶意诉讼的规则,比如建立罚款制度等,切实维护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三、分工明确,完善审级制度,保证司法裁判统一

决定中提出“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从制度设置角度看,这说明我国审判制度将遵循“终审法院规模控制”的原则,即将终审法院控制在较小的数量和较高的级别范围内。决定中对各审级法院的分工不仅有利于各法院明确自身职责与权限,而且有益于在审级制度上保证司法裁判的统一,达到法律在一国司法审判管辖权限内可以平等、公正、一致的适用于每一个案件及其当事人,杜绝同一种法律因地区和审级的不同而在适用上有所不同。

四、制定强制执行法,通过立法规范执行程序,解决执行难问题

决定指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制定强制执行法。建立规范的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这是欲通过立法来规范执行程序的“执行难”问题。此次司法改革将从立法上规范我国法院的执行程序,并且综合运用其他监督与惩戒手段有益于真正实现民商事纠纷的案结事了。早在2004年汤唯建先生便提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最佳选择是将执行权从法院权力结构中分离出去交由统一的执行机构行使。虽然强制执行法制定的目标和方向尚未明确,但笔者对汤唯建先生的观点深表赞同,我国应建立专门的执行机关,统一行使执行权,这不仅符合国际发展潮流而且有利于实现国家执行权资源的优化配置,克服由法院执行带来的诸多弊端。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强制执行法的制定应以执行体制的统一化构建为方向。

五、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司法机关的去地方化成为法学界一直讨论和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决定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这一构想将是此次司法改革中最大的亮点。虽然巡回法庭的设立能够增加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但是如果不明确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与具体的审判与执行程序,势必导致人们对其产生误解而纷纷前来“告御状”,使其成为变相的上访。设立跨行政区划的司法体系确实有益于去除地方保护主义,但是这一改革构想是否能够符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和当前的司法状况尚有待考察和验证。

通观决定中对司法体制改革的众多决定确实可圈可点,对我国民事诉讼将产生深远影响。宏图已绘制,有人说法治的春天已到来,但正如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尚需更多有诚意的、具体详细的、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制度改革。若将决定中的各项改革真正落实到实处,何愁我国法治不兴!


文章来源:http://pky927.fyfz.cn/b/831565


上一篇
下一篇

全国优秀律师推荐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

会员登录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使用第三方账号直接登录

关闭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