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06-12来源:网络
证据法学服务的对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为审判人员服务;(2)为当事人服务;(3)为案件真相即事实服务。这三个方面可以进一步归结为两方面,第一为人服务,第二为事服务。(1)(2)指向的对象都为“人”,不管是审判人员还是当事人。(3)指向的对象为“事”,即事实。申言之,证据法学应该为证据使用过程中的人和事服务。
1.为人服务。这体现了证据法学的人本特色。具体表现为:(1)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是诉讼利益的直接追求者和最终承担者。证据法学应以当事人服务为首选。然而,我们发现,为当事人服务让位给了为审判人员服务,当事人利益被漠视了。证据理论中,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等都是为当事人设置的,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负担,这些负担对审判人员而言,就是卸责。再看最高院发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这规定的精神也是落实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明确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同时减轻法院工作负担,限制了法院调查取证。显然这些规定都是围绕为审判人员服务的,为当事人服务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必要的,可是该规定在当事人发现证据的能力方面却没有另何建树,这也难怪举证期限制度会流产。最后,从学者对证据研究进行的实证分析来看,这些实证分析包含了大量的数据,确实是实证分析,然而,这些数据都是来自对法院、法官调查获得的数据,而关于当事人的数据,以及对当事人的调查几乎看不到,显然为审判人员服务也是学者的“偏好”。是时候纠偏了,应该明确为当事人服务是证据法学的第一任务。(2)为审判人员服务。证据法学第二要务就是为审判人员服务。这种服务,在某种程度上其实是限制审判人员的权力,而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方便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在英美法系,有大量的证据规则,这些证据规则为陪审团和法官服务,其本质是限制陪审团和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上的自由裁量权。
2.为事即事实服务。证据法学的终极目的就是为发现真相服务,即为事实服务。证据是联结人和事的中间环节,因此为事服务也是证据法学任务之一。不管是证据理论体系的建构,还是证据规则的设定,都应为事实服务,而不能偏离发现真相的目标。证据研究中,关于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就是事实真相是不是证据法学的目标。我以为,另何抛弃为事实服务而去追求所谓的绝对程序正义都是本末倒置,在我国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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