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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他个敲诈勒索罪的无法之法

时间: 2014-11-29来源:网络

“昨天下午,吉林市中院在磐石市法院就景春敲诈勒索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60岁的被告人景春罪名是敲诈政府,他的10年牢狱生活自此开始。景春以错判名义索赔106万元。7年来,申诉先后被三级法院驳回,但景春坚持申诉,并不断上访。2011年开始,景春先后5次从地方镇政府拿到了2.7万元“息访费”,他称这些钱是镇政府给他的生活补助。今年7月,磐石市法院一审判处景春10年有期徒刑,认定其106万元国家赔偿申请为敲诈未遂,上述2.7万元为敲诈既遂。”(京华时报记者李显峰)

已不止一次地看到过这类以上访相要挟,不断同当地政府部门讨价还价获取所谓“息访费”,之后则因上访人屡次失信,最后被司法机关以敲诈勒索罪法办的报道。

一如此次报道中所叙述的,上访人景春之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一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虽然吉林市两级法院二审终审均认定景春敲诈勒索罪名成立,但仍然无法回答和说服人们对诸如“政府能否成为敲诈对象”这一问题的质疑。

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地为。对照这一概念,结合典型意义上敲诈勒索案例,从法理上来理解时,的确无法否认这类敲诈案件所具有的“非典型”性。此种“非典型性”从这样的思维路径中得以印证:上访是当事人权利;如果当事人属无理上访则完全可以不予理睬;如果当事人违法闹访非访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惩戒;因此政府完全能够依法行事,根本没必要没完没了地支付“息访费”,心甘情愿般地被敲诈。

然而,如果你身处基层,当把这样不依不饶、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上访者交给你处理时;当上级领导明确要求“只要息访结果、不谈息访困难”时;当考评标准强调出现“进京赴省”情况必须问责时;当你穷尽一切方法恨不得给上访人当孙子仍无法阻止当事人时。或许此刻你再去理解敲诈勒索罪的概念时,就会发现当事人的所作所为可能又成了“典型”的敲诈勒索。

我们时常慷慨激昂地说审判要秉公而断、不要受什么什么的干扰;我们不无忧愤地呼吁“要及早改变老百姓信访不信法的局面”;我们满怀希望地憧憬着科学有效的“顶层设计”。可是,实践中,在面对像景春这样7年间被省市县三级法院驳回申诉却继续进京上访不止的当事人时,身处最基层的人谁能做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般地充耳不闻?把法律、法规条文角角落落都瞅遍寻不出半句处置之法,那边又被通知让去北京领人时,谁又能依然真正地做到淡定不急躁?

究竟问题出在了哪里,是人性之恶?是失职渎职?是能力低下?是体制机制?或许身处基层的人觉得思考这样的问题对他们来说过于奢侈,所以才干脆在无法之时先判他个敲诈勒索再说吧。


文章来源:http://blqr.fyfz.cn/b/834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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