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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日】中国何时才能有宪法诉讼?

时间: 2014-11-29来源:网络

惊闻“全国普法日”改为“国家宪法日”,并且设立公务员宪法宣誓的新制度,我由衷地为此感到欣慰!尽管有人嘲笑这一构想是在“黑屋子”中闭门造车出的“山寨货”,并非是对宪法信仰提上一个新的高度,但是我依旧感到这是政治生态的腐败雾霾即将慢慢消散的一个序幕。

如何才能将纸上的宪法付诸实践?我们缺的不是书斋里的东西,而是一批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三个自信,即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道路自信源自于道路开辟、道路创新和道路自觉,需要我们进一步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信源自于理论形成、理论创新和理论自觉,需要我们进一步坚持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源自于制度确立、制度创新和制度自觉,需要我们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时俱进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窃以为,我们现在最缺的就是一种制度自信,尤其是在这么优越的制度环境下进行实践的一种勇气,一种担当,一种责任!

党中央早就强调我们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宪法至上的口号已经不是第一次在提。我们新中国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虽然有人最怀念的是1954年宪法,理由是1954年这部《宪法》仅在宪法草案公布后三个月内,参加讨论的就达152387987人,而此时全国也只有4亿人口,且当时提出经过宪法起草委员会整理的意见共138万条,再者这部宪法提倡“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但是现行的1982年宪法,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已经越来越符合中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并且与时俱进!

我所记得住名称的发生在当代的宪法事件中,目前好像只有一起是法院在判决中直接援引了《宪法》条文进行判决的。那就是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案。在山东省高院的二审过程中,省高院曾以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向最高人民法院寻求司法解释。最高院经研究作出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年6月28日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7月24日公布、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东省高院在接到《批复》以后,继续审理此案并依照宪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予以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并判决:(1)被上诉人陈晓琪等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若干;(2)被上诉人陈晓琪等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若干;(3)被上诉人陈晓琪等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费若干。

之后,也不断有人拿出宪法依据替公民维权,最有名的就是2003年的孙志刚案件,孙志刚本身也是我老家的一个大学生,当年在广州因一时拿不出相应证件被强制收容,并在收容遣送站被人打死。2003年5月14日,母校老师俞江通过南方周末等媒体了解此案后,联合许志永、滕彪两个法学博士,三人原是同窗,基于对宪法理念的信仰,一同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其中心有三点:一是收容遣送制度有违法治精神,应予废除。二是《收容遣送办法》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予改变或撤销。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启动违宪审查机制。另外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修改收容遣送办法,增加错误收容赔偿机制。史称“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事件”!此后又有五位法学家也提请人大启动特别程序调查孙志刚案。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再往后,我听说的最多的就是因身高或者有乙肝等疾病被拒绝的公务员报考者、所在大学拒绝授予其学位的维权者以及因反对强拆而成为钉子户的人们,他们都不约而同地拿起了《宪法》小册子,要求法院维护其生来就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是,司法机关都不再愿意援引《宪法》条文对其诉求作出积极回应。立法机关也一直不愿意就是否可以创制违宪审查机制作出明确表态。究其原因,据说还是涉及到2003年很热的宪法司法化问题。

2003年9月18日,因在外面找不到理想而赋闲在家的我在Chinaren校友录留言板上看到一则留言:刚刚在北京求职成功的大学班长讲,法学权威周旺生老师当时认为在中国没必要搞宪法司法化,周老师指出宪法是根本大法,只能规定最基本的问题,如果实践中法院遇到所判案件无可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都去找宪法,那么宪法需要多大的篇幅啊!换句话说,那还需要其他法律、法规干吗?全国就一部宪法就够了!还况,中国何止宪法没司法化,80%的法律没有司法化。没想到这一观点后来成了官方的主流学说。到了2008年12月18日,最高院发布公告称,自当月24日起,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项司法解释。好事者发现,最高院就齐玉苓案所做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赫然在列。与其他26项司法解释被废止理由不同,该司法解释只是因“已停止适用”而被废止,既无“情况已变化”,又无“被新法取代”。这一司法解释被废止后,法院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做出裁判的做法就变得“肯定不行”了,以至于我和很多人在随后的六年中都有一个共同疑惑:中国何时才能有宪法诉讼?中国人何时才能通过《宪法》维权?

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这一重要决议前后将近四十次提到“宪法”字样的时候,我的顾忌终于解除了。美国人有自己引以为傲的美国梦,但是那是在不同意识形态下的东西,我们不能照搬照抄。我们中国人也应有自己对未来的美好未来的合理憧憬,也应有自己的法治中国梦。在依宪治国的号角吹响之际,面对诸如“中国人不得入内”的店堂告示这类严重伤害中国人民感情的不合理现象,宪法诉讼会不会再次提上议程并被付诸实施,会不会出现一个像《精武门》里的陈真那样的血性男儿去打破这些不合理,我在拭目以待。此时,我想起来雪莱的一句名言:“冬天已经来了,春天还会远吗?”

文章来源:http://roman2035.fyfz.cn/b/83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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