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07-15来源:网络
前几天学校组织讨论“大学章程”,我提出了很多意见,但是其中一条被当场打回。这一条就是关于章程的解释权,章程规定:“本章程有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本人表示反对,但是起草者振振有词,说所有大学章程都是这样规定的。只有一个老师说,某大学最早制定大学章程,因为该章程由该校党委书记主持制定的,所以如此规定。校方的解释是学校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国民党时期曾经有国民党执委会代行国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制定宪法,这个宪法的合法性是应当受质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是有全国人大通过的,尽管大家都知道,宪法是中共中央主持制定和修正的,但是,没有说由中共中央可以通过宪法,发布宪法。总得有个面子工程吧。中国宪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归党中央。学校的章程不应该由党委会解释。大学章程不是党委章程,大学章程由党委会解释名不正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既然大学里有校委会,大学章程应当由校委会解释,或者由教代会执委会解释,这样才符合对称和民主的原理。虽然校委会与党委会有重合,校委会的解释与党委会的解释也不会有太大差别。但是,以党代政,以党代替权力机关的做法是改革的对象。
别人都这样做也不是理由,重复错误并不等于正确,只能加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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