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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遗失导致老人十四年无法退休谁之过?

时间: 2014-10-31来源:网络

     《大河网》2014年10月29日消息:河南省汝州市夏店乡呼窑村74岁的呼德明老人,一九五八年参加工作,先后在多个煤矿干满三十年。然而让人唏嘘的是,由于其间曾多次工作调动导致原始档案丢失,如今年过古稀的老人迟迟无法退休,无奈仍然在汝州某小区靠看大门赖以生存。

     笔者的眼前闪现出一个老人的佝偻身影:满脸苍桑,垂垂老矣!一面守护着一个旧小区(新小区是不会聘用高龄老人的)的大门,一面骑着单车日复一日的找寻着昔日的单位、领导及同事,以求获得有用的证明。然而,十四年的奔波、十四年的等待,都无法替代那一张岁月的原始档案。于是,他怀着最后一丝希望,叩开了报社的大门。

     这篇报道实在太过简单,我们无法去知晓事情的前因后果和来龙去脉。比如说,老人的用工性质:全民还是集体?先后所在的煤矿是否具有档案管理权限?他的档案是在单位交接中遗落,抑或个人自行带走时丢失。当地劳动部门是否有他的招工手续?档案馆是否有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应当移交的档案材料?再者,从九二年开始,老人单位及本人实际上缴社会保险费了吗?仅凭社保局的缴费证明,,也是可以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的啊。是社保部门不予办理,还是老人不愿舍弃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呢?这些,现在都不得而知。

     不过,既然老人的档案对于办理退休手续如此重要,那么,可以断定,老人的用工性质一定介于全民与集体之间。现在,我们试着来分析一下,到底是谁应当对老人无法退休承担责任?

     首先应当追责的是老人先后所在的几个煤矿。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档案丢失,都应当承担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一)损毁、丢失……………………档案的。基于档案丢失已经给老人造成十四年晚年缺失生活保障的巨大损失,建议老人在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拿起法律武器,起诉相关煤矿,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劳动部门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许,劳动部门最初在老人手续不完备时按规定拒绝办理退休手续不无道理。但无论如何,对老人十四年的辛酸等待及年复一年的诉求无动于衷、泰然处之,却不可原谅。实事求是是党的优良传统。诚然,档案丢失无法补办,但未必就不能补救?你们替老人想办法了吗?你们协调过档案馆等相关部门了吗?你们为此开过协调会吗?补救档案这个如此繁琐、旷日持久的事情,仅凭老人一己之力,他能够完成吗?换个角度想想,如果是你们的老人,会是这样吗?

     万幸的是,通过新闻媒介的呼吁,事情有了转机: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一工作人员称,因为时间较长,且老人工作期间多次调动,希望老人能再次到局里详细沟通。他们也会向局里领导汇报,协商具体解决方案。

     笔者衷心期望,通过新闻媒介和劳动部门的共同发力,让老人十四年的期盼有一个好的结果。 档案遗失导致老人十四年无法退休谁之过?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这只是一个老人的最后心愿。祝福老人!


文章来源:http://rjxdflbk.fyfz.cn/b/83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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