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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取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时间: 2014-10-24来源:网络

为什么总是这么难

实践中,毒品案件办理起来非常难,很多案件的证据都是整体薄弱。被告人不供或翻供,都会给指控带来不小的难度。究其原因,这样的状况一方面是由于毒品案件的自身特点所造成的。一是犯罪手法隐蔽,犯罪人员反侦查能力强。犯罪嫌疑人经常变换通讯方式,有的采用人货分离方式,多雇佣马仔背货,选择交易地点也相当谨慎,贩卖毒品时采用假名或绰号等。二是毒品交易时间短,公安机关在双方交易瞬间对买卖双方实施抓捕难度很大,提前或事后抓捕的,遇到不供或翻供,给指控带来难度。三是证据种类相对单一,毒品犯罪的嫌疑人大多单线联系,多依赖上下家口供或者购毒者的陈述定案,间接性证据、客观性证据较少。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情绪很高。毒品犯罪人员特别是老贩毒人员常表现出激烈的对抗情绪,在讯问过程中虚虚实实供述,以及前供后翻比较常见。另一方面,不可否认,侦查机关存在的取证方面的问题,使很多本来可以提取的证据未能提取而丧失提取时间,本来提取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因取证不规范而导致使用上的障碍,增加了毒品案件证据体系构建的难度。

正因为如此,对侦查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的取证行为,有必要提出更高要求。而实践中,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确实一些取证观念或者行为上的偏差。

问的不细真不行

毒品犯罪对嫌疑人的供述依赖性很强,但侦查机关获取言词证据的过程中,存在着意识上的偏差。一是重视有罪供述结果,忽视有罪供述内容的细节。侦查机关一旦获得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并能与其他人的供述印证,就认为万事大吉,而对于供述的细节,如嫌疑人携带物品、驾乘车辆、藏毒地点的细部特征,钱款的来源,支付方式等关注不够,一旦翻供,缺乏驳斥其辩解的抓手。二是重视有罪供述,忽视无罪或罪轻辩解的细节。无罪或罪轻的内容在笔录中记录的太少,较少利用掌握的客观性证据,充分暴露嫌疑人无罪或罪轻辩解的不合理之处,反而常常是一遇不认罪的情况,就大做思想工作,而不详细记录其辩解,在辩解中寻找荒谬。

有些证据不收集真就没了

毒品案件中客观性证据很多,如车票、登机信息、高速公路通行票据、就餐凭证、银行卡、手机卡记录,甚至是指纹等,都有十分重要的证据价值。而在实践中,一旦嫌疑人作了有罪供述并得到证言印证后,侦查机关在收集其他客观性证据方面就容易懈怠。比如,很多毒品犯罪分子利用手机进行联系,在手机的通话记录和短信上留下很多可以侦查的线索,但在一些案件中,侦查机关要么是未对犯罪嫌疑人的手机进行扣押,要么是扣押了手机却未进行任何针对性的检查,随着时间流逝,手机内线索的利用价值越来越小,这种时机的错失无法弥补。又如,部分交易钱款的支付通过银行转账,而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时不注重调取相关转账记录,使交易货款的支付方式等事实无法印证还原。

学会勘检和称量

一般案件中的取证不规范问题,毒品案件中都有。这些问题在面对辩方的质疑时,面临很大的风险,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由于在来源问题上说不清,很可能导致物证的排除。毒品案件本来证据就少,这样的后果是无法承受的。所以,毒品案件中的固证方式一定要与在案的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吻合,特别是勘验检查和扣押等能够证明客观性证据来源的证据,不能出现问题。如对于起获的同一毒品,在不同的证据材料中,有的记录为晶体,有的记录为粉末;有的记录为褐色,有的又记录为土黄色,这不仅造成认识上的困难,也为嫌疑人翻供提供了可能。又如,侦查机关在抓获嫌疑人时,在车辆内查到部分毒品,隔了一段时间,又对车辆进行了第二次勘检,又发现另一部分毒品,如果嫌疑人否认这部分毒品系其所有时,侦查机关又不能做出二次勘检的合理解释,就给指控带来一定障碍。再如,侦查机关在一地抓获嫌疑人并扣押到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在现场没有打开袋子让嫌疑人查看并确认袋内物品,而只是将嫌疑人和毒品分离带到所内进行称量,遇到嫌疑人质疑称在被抓时袋内没有毒品,将袋内毒品与嫌疑人联系起来的证据就缺少一环。碰到这样的情况,完全可以在抓获现场就进行当面、当场称量予以解决。


文章来源:http://jinleifadaren.fyfz.cn/b/8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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