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08-26来源:网络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某包装公司与食品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包装公司向食品公司供应价值 280 万元的包装箱,货到付款。该批货物于2013年8月20日交付,但食品公司并未依约付款。后经包装公司多次催收,依然未付货款。
2014年4月,包装公司迫不得已,委托律师予以催收。
案件处理:
律师受理后,通过查询食品公司银行账户、房产等,发现食品公司账户余额仅80余万元,房产已经抵押,另发现食品公司曾于2012年11月向其法定代表人设立的商贸公司借出款项300万,该笔借款于2013年11月到期,但并未偿还,食品公司亦未催讨。
律师遂以商贸公司为被告、食品公司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决商贸公司代为支付食品公司所欠货款及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包装公司诉讼请求,限期商贸公司直接向包装公司支付290余万元,以清偿食品公司所欠包装公司货款及利息。
律师分析:
本案律师通过行使代位权维护了包装公司的合法权益。
所谓代位权,即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对债务人的债务,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为合法债权,且不属于基于继承、劳动关系、抚养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等人身关系的债权;
2、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实现。
在逾期账款催收过程中,成功行使代位权的关键在于:
1)一旦发现此种情形,及时聘请律师,由律师通过专业调查取证以成功行使权利;
2)及时通过调查,发现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搜集相关证据;
3)通过调查取证,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并损害到债权人利益;
4)及时提起诉讼,因为代位权具有诉讼时效(2年),逾期该权利将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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