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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陈某与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8次阅读 胜诉 2020.04.23 00:00:0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秦某和陈某为四川某科技公司的开发人员,2019年6月公司对秦某、陈某进行了第二季度的绩效考核,后公司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分别对秦某6月工资扣款4500元,对陈某工资扣款1650元。

7月,公司以秦、陈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秦、陈与公司沟通后,要求公司足额支付6月工资,并支付7月工资,秦、陈分别主张12000元与8100元。双方对支付工资数额差异较大,后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并委托本律师办理此案。

张邈律师梳理当事人搜集的证据后,认为:1.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赔偿金;2.公司扣除绩效工资无事实依据,应予返还;3.申请人8月底从公司正式离职,公司应支付7月、8月足额工资。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仲裁庭全面支持申请人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6月扣除的工资、7月工资、8月工资,秦某共计32700元,陈某共计26400元。

该案已全部执行到位。

案件评述

本案是典型的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案例。

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解除劳动给合同,并做好相应记录;同时应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妥善与劳动者处理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问题,避免进入仲裁或诉讼。

劳动者在遭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积极搜集相应证据,与公司及时协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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