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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的违法解除

13次阅读 胜诉 2020.04.23 00:00:0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本案中某某与公司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2019年年初公司向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1、某某未办理请假缺勤三天以上;2、多次违规使用公司打车出行账号。某某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方主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以某某车辆出入记录和门禁卡出入记录制作的“出勤统计表”,欲证明某某存在旷工和大量迟到早退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以某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首先,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以门禁卡出入记录和车辆出入记录作为考勤依据;其次,公司自制考勤表认定某某缺勤没有事实依据,某某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而采用的制度。另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某某使用打车软件必须跟领导报备,也未提供软件使用规定,故没有证明某某使用打车软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达到了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因此,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支持某某请求支付赔偿金的主张。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本案中某某的诉请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本案要点在于:

 

一、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岗位,因其相较于标准工时制岗位具有灵活、机动特征。单位对此类岗位进行管理,应当通过制定明确、合理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若规范不明确,任意行使处罚权,会使劳动者因为不知情而对惩罚缺乏期待的可能性。这不但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也会使公司在诉讼中因为缺乏举证能力而承担败诉后果。

 

二、公司对于自身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本案中公司没有就认定某某违纪的行为提供足够的证据。对于认定旷工没有提供考勤依据,对于违规使用叫车软件,没有提供软件使用规范。这样必然导致承担相应的败诉责任。

 

三、某某在本案中积极配合律师工作,搜集相关证据,对于案件事实向代理律师进行了详细、真实陈述。这体现了当事人对于律师的信任,同时这种信任对于案件取得良好结果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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