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审原告乙县工商银行与原审被告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生效后,甲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原审原告的申诉,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判决为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乙县人民法院再审。再审中,向抗诉机关申诉的乙县工商银行法定代表人陈某及张某经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均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抗诉机关坚持不撤回抗诉。
[案情结果]
再次传票传唤陈某、张某,如他们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庭,依法拘传到庭,由抗诉机关出庭支持抗诉审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立法宗旨及《解释》之精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解释》第三十条载明“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