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8 年12月4日夜,隆某驾驶轿车将前方道路右侧边倚靠在自行车上的韩某碰倒,后韩某即到医院临床检查,因无明显不适,医院建议其继续检查并留下观察被其拒绝。10天后,即2008年12月14日,韩某因全身疼痛、饮食不佳到当地红十字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天,出院的第三天即2008年12月24日在家死亡。
[案情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的死亡与本起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韩某遭遇车祸10天后因全身疼痛、饮食不佳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全身复合伤、车祸致全身受伤十余天”,住院9天回家后第3天死亡,即韩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过治疗,因治疗无效死亡;被告方认为是其他原因导致其死亡,被告方对“其他原因”负有举证责任,而鉴定结果也未肯定韩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间没有关联性,同时被告方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应推定韩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间存在关联性,肇事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韩某在其治疗过程中,不遵医嘱,延误最佳治疗时间,扩大了损失,故其对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关联性,判令被告共赔偿死者家属12.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