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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观尽毁!苏州一老太赠孙女三套房不被赡养反被起诉

  老话常说,养儿防老,很多人都知道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不清楚是否有赡养孙子女和祖父母的义务。近日,苏州一老太赠孙女三套房不被赡养反被起诉,此事件一曝光,立马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许多网友纷纷对老太的遭遇感到不平。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三年前,苏州一位名叫陆英的老人将拆迁所得房产全部给了孙女李某,双方口头约定李某需要提供一套安置房给老人居住,同时应该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是李某拿到拆迁房后,却从未探望和照顾老人,老人无奈只得将该房屋出租,用房租来贴补养老院的费用。李某认为老人无权出租房屋,遂将租客告上法庭但被驳回。

  李某的做法令老人寒心不已,于是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法院认为:受赠人不履行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

  网友的激烈讨论

  网友一:房子收回得好!有这三套房根本不愁养老,这种白眼狼孙女不要也罢。如果还有其他的亲友,愿意承担赡养义务,为避免再出现这种情况,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给自己一个保障,也给赡养人一个安心。即便退而求其次,选择去养老院养老,可供选择的余地也很大,生活也会很舒服。

  网友二:建议老人和亲属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比较好,也就是你对我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在我死后就可以获得约定的财产,比如房屋,这样把财产掌握在自己手里,获得较好赡养的可能性比较大。

  网友三:只想贪她的钱、房子,却不想养老。没有拿到她的东西时,还会装样子、喊她、装可怜骗钱,拿到所有的钱、东西以后,马上翻脸不认人了,不理她,然后到处造谣污蔑、泼脏水给她。这样孙女太可恶了,奶奶送她三套房她还这样对奶奶简直没有道德底线,没有这样孙女日子会过得更好。希望奶奶以后不要心软又把房子给孙女了,这种白眼狼真的不配。

  网友四:这案子判得好!大快人心!解气!附条件赠与可以撤销,必须打击这种不孝不忠不仁不义的行为!

  孙子有赡养爷爷奶奶的义务吗

  依据婚姻法的立法原理,赡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被赡养的人与赡养人有自然血亲关系或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二)被赡养的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赡养;

  (三)赡养人有赡养能力。

  因此,一般情况下而言,子女应当天然的作为父母的法定的第一顺序的赡养人,但是当发生某种客观原因,即在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导致父母子女之间无法直接履行赡养义务时,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才可能产生发法定的赡养义务。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第28条中“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理解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是指“该”子女已经死亡或无赡养能力;也有人认为是指其子女全部“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

  《婚姻法》第28条中所称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应当是指父母所有的子女都符合上述情形,换言之,只要其子女中还有人具备赡养能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就无须承担赡养义务。故而孙子对奶奶拥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一,奶奶无子女或有子女但该子女无赡养能力,而且奶奶本人需要赡养;二,该孙子有赡养能力。对子女在世并有赡养能力或者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免除其赡养义务。只有在子女已经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或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是一项具有一定前提条件的法定义务,孙子女并不一定要赡养祖父母。以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4 15: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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