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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惑行为!男子偷手镯后现场留下大名停留欣赏几分钟

  在影视作品中,会有小偷在犯罪现场留下姓名或笔记的场景,万万没想到,现实中也有。近日在东莞塘厦的一个盗窃现场,当地民警,就遇到了被叫板的情况。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2021年10月29日,晚上,胡女士把自己的车,停在了塘厦林村某大厦的负二楼停车场。第二天她下去取车的时候发现,放在车里的手镯被盗了。于是胡女生报警了。民警通过查找监控,发现一名男子进入车库后。通过拉拽车门的方式,盗窃未锁车辆内的物品。但奇怪的是,这名男子在得手之后。并没有立即离开,而是在现场进行了一波令人迷惑的操作,车窗上留下自己的大名。接下来,这名男子还对着自己的“签名”。鞠躬欣赏,并在最后点了个赞。似乎对自己的这份作品十分“满意”

  “他留下的名字是真实姓名,我觉得,这是对公安机关的一种挑衅”。

  到底是哪个小偷如此猖狂?接到胡女士的报警后,当地民警经过侦查,第二天就在辖区内抓获嫌疑人阿木(化名),其对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

  醒出门在外,车内不要放贵重物品小车用电子锁上锁后车主离开前要用手确认一下车门是否已经上锁,多做一个动作以免让坏人有可乘之机。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⑵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盗窃公私财物又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以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4 10: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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