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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见不鲜!镇江一男子网恋被骗两万元 “女友”竟是“抠脚”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变声器软件和被盗照片,以爱情的名义实施诈骗屡见不鲜。近日,镇江丹阳警方破获另一起网络交友诈骗案。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今年7月份的一天,镇江丹阳市民刘某在玩手机游戏时,与游戏中的“美女”队友聊天并互加了某社交软件账号为好友。女子自称姓马,是丹阳某公司高管。之后,在马某的花言巧语和日常嘘寒问暖下,两人的关系日渐密切。期间,马某还多次向刘某借钱借物。

  处于热恋中的刘某也是有求必应,先后向马某转账2万多元。期间,刘某多次想与女友视频聊天,但都被对方以“现在忙、不方便”等理由拒绝。直至社交账号被马某拉黑,刘某才恍然大悟,立即报警求助。经调查,这是一个以谈恋爱交友为名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且成员均为男性。

  镇江丹阳市公安局练湖派出所民警戴力群说:“该犯罪团伙招募男性员工,让他们通过变音器声卡的方式冒充女性与他人进行陪玩聊天。之后再通过添加社交软件为好友以谈恋爱、搞暧昧的方式索取他人的信任,骗取他人钱财。”

  经查,该团伙共有马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均为河北省遵化市人。前不久,丹阳民警赶赴河北省遵化市,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将马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目前,3人因涉嫌诈骗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为什么恋爱诈骗一般不立案?

  以恋恋爱为名实施诈骗活动的,公安机关并不是不立案,而是没有足额的证据证明对方实施诈骗,如果有证据证明实施诈骗,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就会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男女恋爱期间都很甜,你侬我侬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利用他人想要谈恋爱的心理,进行诈骗活动,要求对方赠送各种贵重礼物,骗取他人财物。这次提醒大家在享受恋情的同时,也要保持三方理智,警惕爱情骗子,不要让爱情冲昏了头。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2 1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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