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秘密,这些秘密也是商业秘密,但有些人会窃取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这种行为是违法的,需要认定。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侵犯商业秘密量刑标准 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10月29日公开,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猿力公司),被告为王某、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网易计算机公司)、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网易信息公司),审理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猿力公司诉称,王某于2018年2月入职猿力公司从事“猿辅导”产品网络授课工作;2019年5月,猿力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保密和知识产权协议》。2019年11月王某自猿力公司离职后加入网易信息公司。后猿力公司发现,王某违反与其签订的保密协议,擅自将其在猿力公司处获得的猿辅导学员资料等提供给网易计算机公司、网易信息公司使用。三被告还在宣传其课程时通过对比方式贬低猿力公司的教学水平,损害猿力公司商誉。此外,三被告在王某从猿力公司离职前即提前设立有道精品课程福利QQ群,通过定向优惠的方式招徕、引导猿辅导学员退出猿力公司课程,转报有道精品课。
被告王某辩称,猿力公司未证明其主张的学员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建立QQ群的目的是确保学员学习的连续性,为学员答疑解惑,学员均系自愿、主动加入该群;猿力公司未证明猿辅导学员退课与王某被诉行为存在关系;王某系基于教学感受进行的客观真实的课程比对,其对猿辅导课程的评价不构成商业诋毁。
被告网易计算机公司辩称,网易计算机公司负责有道精品课网站的运营,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均非发生在该网站中;王某系网易信息公司员工,QQ群助教系网易信息公司外包人员,均与网易计算机公司不存在劳动或委托关系,故网易计算机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网易计算机公司与猿力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被告网易信息公司则辩称,王某被诉行为均系其个人行为,网易信息公司未实施被诉行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结合猿力公司主张的被诉行为之一为侵犯商业秘密,王某系猿力公司原授课老师之事实,王某系本案适格被告;因王某与网易信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诉行为与有道精品课的招生和运营密切相关,网易计算公司、网易信息公司亦系本案适格被告。结合前文关于网易计算机公司、网易信息公司系有道精品课程的共同运营方的论述,猿辅导和有道精品课均提供在线教育服务之事实,猿力公司和网易计算机公司、网易信息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针对涉案学员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法院认为,猿力公司已从多个角度为涉案学员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涉案学员信息具有保密性。本案涉案学员信息涉及22190人次、12878名学员,数量规模巨大,并包含学员真实姓名、ID、手机号、所在地区、所报课程以及学习时长统计。而且猿辅导产品的推广推广涉及自媒体平台、应用商店、视频网站、电视台等多种渠道。故认定涉案学员信息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构成商业秘密。
据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并赔偿原告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和合理开支4000元;被告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和合理开支4000元。
侵犯商业秘密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要进行定罪量刑。事实上,我们可以很好地理解这些标准。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侵犯商业秘密量刑标准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0.30 16:5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