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基本保障制度是为了更好的发展民生,所以对于一些失业人员来说,可以按照失业保险的标准来缴纳,其领取标准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就业补助金的领取条件 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详情:2021年10月20日电 20日,国家发改委召开10月份新闻发布会。国家发改委就业司司长哈增友介绍,随着经济持续恢复,特别是各项政策效果不断显现,青年就业压力有所降低,高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好于往年同期。一是坚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高质量就业,围绕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开发更多适合青年群体的高质量就业岗位。二是鼓励支持创业带动就业,青年是创新创业的主体,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建好双创示范基地,办好双创活动周,用好创业担保贷款,鼓励青年创新创业,增强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三是紧紧瞄准市场需求,持续提升青年群体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储备,最大程度地实现人岗相适,注重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只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一定能破解青年就业问题。
一、就业补助金的领取条件
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包括:
1、全日制大学、独立学院和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通过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实施高等教育的毕业生。
2、来自贫困家庭的就业学生。毕业那年年底,仍然没有工作,登记失业的学生。
3、高校毕业生应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法律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丧失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条例》对不得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终止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就业补偿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对于我国就业保险补助金,它可以根据各地区的政策来进行处理,同时也要了解自己的就业期限为多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就业补助金的领取条件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0.20 15:5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