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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西南民族大学大三学生校内坠亡 网友:学校应该给个交代

  近期,成都西南民族大学大三学生校内坠亡。目前,警方介入调查中。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为啥这种事频繁发生?男生在学校坠亡,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学校都应该给其家属一个交代。那么学校法律责任分析是什么?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事情已过去1个月了,到现在学校也没给我一个说法,失去孩子对我们打击是巨大的。“近日,家住东莞的张女士向记者反映,她的女儿小雨(化名)在西南民族大学读书,2023年5月28日她接到学校电话,说孩子坠楼了,她赶到学校时孩子已死亡。

  张女士说,事情过去1个月了,学校和警方都没有给她一个说法,孩子遗体在殡仪馆也没有火化。

  张女士告诉记者,小雨今年读大三,性格开朗,并没有表现出厌世的情绪,平时与家人沟通也没什么异样。2023年过年放假回来,小雨曾和张女士提到,学校给她换过一次寝室,大三的学生和大一的学生住在一起,小雨感觉需要适应一段时间。

  当时作为家长也并没有在意,只是劝她和新室友们好好相处。

  ”小雨寒假后回到学校读书,平时和家人正常联络,情绪也很稳定。”张女士告诉记者,5月27日,小雨爷爷曾接到小雨的电话。据小雨爷爷讲,小雨说有室友训斥过她,并且说任何人都理解不了她。爷爷当时还劝小雨要听话放宽心。

  5月28日,张女士接到学校电话,说小雨出了意外,在学校教学楼坠楼了。张女士和家人立即从东莞赶往成都去处理此事。到成都后发现,小雨在坠楼前几天没去上课,有逃课和挂科的现象。

  张女士说,小雨坠楼后,他们希望与学校沟通弄清楚事情的真相。但至今,家属都没见到校方负责人,家属提出的合理权益,校方都不予配合。

  6月28日,记者致电西南民族大学,工作人员表示,需要向领导请示后再对记者回复,目前不便回应。

  同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分局机场路派出所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公安机关正在侦办的案件不方便透露案情。

  案例

  这几天正是毕业季,不少学生正捧着鲜花、穿着学士服在学校欢庆自己毕业时,河北科技大学却发生了一件令人极其悲痛的事情。校电气学院一大四学生,在马上开启自己人生新阶段时,却在校内一跃而下,草草了结了自己的一生。

  据跳楼男生的母亲称,孩子之所以会跳楼,都是因为他的老师。老师窃取了男生的毕设和论文,并送给了自己一个关系户。大家都知道大学想要毕业,不光要看四年间在校的成绩,论文和毕设也是很重要的,对学生能否取得学位证,论文在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很明显,因为老师的窃取,该学生可能没办法顺利毕业。这才导致他在绝望下,从高楼一坠而下。

  有网友爆料,在论文被导师盗取后,该学生曾向导员求助。可导员对他的遭遇却选择了漠视,不仅不给男生提供任何帮助,还跟老师同流合污,一起劝说男生再做一个毕设,丝毫不尊重学生的劳动成果,也不把他一年的心血当回事。男生还曾在学校贴吧求助,询问怎么举报偷毕设行为,可惜也没得到好的解决方法。在男生跳楼后,男生的舍友立马被学校叫去开会,至于开什么会不用小编多说大家应该都清楚。

  如今事情曝光后,学校竟也不积极处理此事,反倒帮着老师遮掩。男生父母举着白色横幅在校门外帮自己孩子寻求公正,希望学校调查并严格处置偷窃学生成果的老师。可学校却不理会、不回应,一直在推卸责任。

  学校法律责任分析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至18周岁)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幼儿园、学校、教育机构要不要承担责任,要看他们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1、不满8周岁的学生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伤,需要由教育机构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教育机构不能够证明无过错,即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8周岁到18周岁的学生在学校受到教职员工的人身伤害,需要由受伤的学生及家长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3、18周岁以下的学生受到第三人侵害的情况,要根据受伤的学生不同,学校承担不同责任。不满8周岁的学生受到第三人侵害,学校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学校不能够证明责任,那么需要承担相对应责任。8周岁到18周岁的学生受到第三人侵害,需要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4、受害人是学生,加害人也是学生情况下,根据民法典规定,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如果发生这类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也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可知,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的人身损害,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考虑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已渐趋成熟,对事物已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对一些容易遭受人身损害的行为也有了充分认识。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至18周岁)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幼儿园、学校、教育机构要不要承担责任,要看他们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6.29 1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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