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演艺明星因肖像、姓名等被擅用作为商业广告,而将侵权人诉至法院的案件逐渐增多。近期,景甜起诉商贸公司侵犯肖像权。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支持景甜维权!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企查查APP显示,近日,连云港市浪漫有约贸易有限公司新增一则开庭公告,原告为景甜,案由为肖像权纠纷。案件将于7月5日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案例1
6月4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关晓彤与宁夏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晓彤一审胜诉。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被告在网上发布一篇《天呐!林妙可浓妆似大妈,关晓彤同样都是16岁怎么差别这么大》的文章,擅自使用关晓彤6张照片进行商业宣传,吸引浏览者来达到其美妆项目宣传的目的。法院认定被告侵犯关晓彤肖像权,判定被告三日内删除侵权文章,刊登道歉声明不少于一个月,并赔偿关晓彤经济损失3万元。
经查询,6月4日当天,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了5份关晓彤肖像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定关晓彤全部胜诉,5家公司须赔礼道歉,并赔偿3万,累计15万元。
案例2
周某系中国内地影视演员,曾参演多部热播电视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A公司在拼多多的店铺名称为“xx旗舰店”,店铺销售的“xx水乳套装”品牌产品,使用周某照片并配文“代言人:周某”。
周某艺人团队得知后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认为A公司构成对周某的姓名侵权,需向周某赔偿经济损失。A公司主张涉案图片的使用系其新员工工作失误造成的,主观没有恶意。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二款,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人格权纠纷,公民享有肖像权,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公民的肖像和姓名用于经营性行为。
A公司未经周某同意,擅自用周某肖像于经营行为,并在产品宣传中标明“代言人:周某”,A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周某的侵权。周某要求A公司向周某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法院结合A公司侵权行为的方式、过错程度、影响程度及当前的市场因素等情节,酌定A公司赔偿周某经济损失120000元。
综上所述,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是违法行为。小编建议商家应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如需借助演艺明星做广告宣传时,应通过签订使用协议等正规渠道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并按照约定使用,避免产生纠纷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6.27 10:3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