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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东航飞行员撞倒身亡 家属发声

  近期,一女童被东航飞行员撞倒身亡的消息在网上曝光,一曝光就引发了网友们的激烈讨论和关注。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生命无价,希望女孩在天堂上没有车祸。那么,开车把人撞死了是否有刑事责任呢?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6月20日,当事人陈女士表示,4月22日上午,爸爸送儿子过马路,女儿自己从车上下来后向爸爸方向奔跑,被肇事者撞上致死。

  事故的责任判定书认定双方责任均等,陈女士不认可。

  东航江苏公司飞行部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已暂停肇事者的工作,需等复议责任判定的结果,公司再作进一步决定。

  另据百姓关注报道,20日,陈女士称,肇事者事发两个月来既不露面也未曾表示过歉意。

  陈女士的委托人称,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没有打110,也没有参与抢救。陈女士称,更不能让她接受的是肇事司机程某的家人还在社交平台对其进行攻击。

  事发后,陈女士多次打电话、写信件到东航江苏公司,直至5月26日,公司书面回应称系员工个人行为,事发后已未安排其飞行工作。

  6月20日,记者联系东航江苏分公司,其宣传部门一直未接听电话。

  案例

  哥开车撞死人,弟弟跟哥哥对换衣裤顶包。日前,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两起案件。

  2015年6月18日13时25分,被告人蒋某甲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到灵川县城北中石化加油站内等候加油,在启动汽车准备加油时,因疲劳驾驶致操作失误,将被害人廖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蒋某甲与蒋某乙电话联系,告诉蒋某乙其在灵川县城北中石化加油站内开车撞人出了事,要蒋某乙赶到灵川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蒋某乙表示同意。随后,蒋某乙赶到灵川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蒋某甲让蒋某乙与其对换衣裤,并让蒋某乙到案发现场配合交警部门处理该起交通事故,后蒋某甲弃车逃逸。被告人蒋某乙在明知蒋某甲交通肇事的情况下,为帮助蒋某甲掩盖罪行,在事故现场向交警部门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2015 年6月23日,蒋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方获得人民币610000元的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蒋某甲表示谅解。同年7月9日,蒋某甲到灵川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蒋某甲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蒋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被告人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蒋某乙在明知蒋某甲交通肇事的情况下,为帮助蒋某甲掩盖罪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包庇罪。被告人蒋某乙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确保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被告人蒋某乙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开车把人撞死了是否有刑事责任

  看待这个问题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交通肇事中没有违法行为,在意外交通事故中撞死人。无违法行为撞死人,只能算做交通事故,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无过错或有轻微过错但是没有故意的情况下撞死了人,只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刑事责任,不用坐牢。第二种情况是交通肇事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有刑法规定的过错情节或故意撞死人,违反了刑法,是需要坐牢的。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事故,致人死亡重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产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是都会入罪判刑,还要看事故责任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有以下情形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最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综上所述,如果是交通肇事中没有违法行为,在意外交通事故中撞死人。无违法行为撞死人,只能算做交通事故,不承担刑事责任。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6.21 10: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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