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熊孩子连续砸了13辆公交车玻璃,父母赔了2万元!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小孩子在外面的行为就是家庭教育的镜子,一看便知,不想丢人现眼,就要好好教育孩子。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5月29日,市北公安局登州路派出所接到公交集团工作人员报警,称登州路附近公交车队停车场维修的公交车玻璃被恶意砸碎。
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赶到现场,经调查确认:停车场共有13辆公交车被黑手,初步估计损失约2万元。根据公交集团提供的视频,5月20日18时许,一名小男孩溜进停车场,上了一辆公交车玩耍。下车时,他手里拿着一把安全锤,用锤子砸碎了停在这里的公交车玻璃,然后走出停车场,乘坐二路公交车离开。根据男孩的乘车记录,警方迅速确定了男孩的身份,并联系了男孩的父亲徐先生。
5月30日下午,男孩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警察局。经过询问,警方了解到,由于家庭的影响,男孩从小就非常喜欢公共汽车,也非常了解公共汽车的型号。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发现登州路的一辆公交车停车场停着一群公交车,在好奇心的驱使下,男孩进入了停车场,在车里玩耍。起初,男孩只是给公共汽车拍照,然后在座位上发现了一把红色的安全锤,想试试锤子的力量,但失控了,男孩感到非常兴奋,然后打碎了13辆公共汽车的玻璃。
由于男孩年轻,警方对男孩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父母加强监督。此外,家长与公交集团相关负责人协商,一次性赔偿维修费2万元。
案例1
前天晚上6点左右,绍兴公安局高新分局的洪警官接到市民报警:自己的车前挡风玻璃被砸碎,想请民警帮忙协调。
这是一辆价值150万元的保时捷跑车,前挡风玻璃有两三处裂痕。
驾驶员姓王,当天下午4点50分左右,他开着这辆车来到绍兴高新区森海豪庭小区,接老板出去吃饭。刚到老板家楼下,突然“砰”的一声,什么东西砸到了车子的前挡风玻璃上。
“砸中的位置就在驾驶室上方的位置,幸亏在小区里车速不快,否则要闯大祸。”小王说。有邻居说,砸中车的,是楼上小孩扔下来的装满水的塑料袋。
在物业陪同下,小王爬上楼,一层层地寻找“肇事者”。一楼、二楼基本可以排除,没那么大的冲击力,三楼、四楼没人。小王在5楼看到下来两个10来岁的男孩,便过去询问。一开始,两个男孩不承认,后来孩子的家长也来盘问,其中一个男孩这才说,水袋是他扔的。
男孩说,就是想做个实验,看看一袋水扔下楼是什么效果,哪知却砸中了正好开过来的汽车。
男孩的父亲跟小王道了歉,并态度诚恳地说,“是我家孩子的错,我们愿意承担责任。”
洪警官说,“家长态度很诚恳,我们到了后也没有调解,他们自己就协商好了。”
小王打了一个电话给4S店,对方报价是1.2万到1.3万元。
也有邻居说,想不到5楼扔下的一袋水,会有这么大的力道,保时捷这么好的车,玻璃都被砸破了,“要是刚好有人在楼下经过,被这袋水砸到头上,起码也要把人砸晕吧。”
案例2
刘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2014年7月,刘某9岁的儿子王某从老家来到合肥和刘某夫妻团聚。谁成想孩子在楼下踢足球的时候砸坏了张某家的玻璃窗,张某闻声出来看到后,抓住孩子打了两下。刘某夫妻下班回家后,张某又过来找他们夫妻理论,让他们即刻修好玻璃窗。刘某却觉得打碎玻璃只是小事,张某不该打他们家孩子,不愿意赔偿,双方互不相让。
经高新区蜀麓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调解,最终,刘某同意支付张某家为修复玻璃而支出的经济损失100元,同时张某也对自己打人的行为进行了道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是由监护人的职责所决定的。由于大多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有着血缘等密切关系,监护人有责任通过教育、管理等方式来减少或者避免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发生。本案中,9岁的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踢球时不小心将张某家的玻璃打碎,造成了张某家的财产损失,刘某作为王某的监护人,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私自殴打他人。因此,刘某应当支付张某家为修复玻璃而支出的经济损失100 元,同时,张某也应当为自己打人的行为道歉。
综上所述,家长应该注重孩子的教育,不要无底线的溺爱孩子,这样只会毁掉一个孩子。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6.16 11:0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