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求职过程中,像公司投简历是一种求职标配了。但是有的求职者,没有精彩的简历却“过度包装”求职简历,后来被公司发现并解雇,这样公司就违约解雇了吗?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最终驳回了原告求职者肖燕的诉讼。
据法院介绍,安安公司在网站上发布了招聘信息。小燕认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职位非常适合她,所以她把简历递给了公司,但她的简历在初步筛选中被淘汰了。半年多后,小燕看到安安公司再次招聘财务总监。为了顺利入职,小燕“处理”了简历中的内容,将学位修改为全日制教育学位,增加了在知名企业工作的工作经验。
小燕成功加入安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公司发现小燕的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小燕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后来,安公司以小燕“不符合就业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小燕因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安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2.4万元。
肖燕诉说,简历欺诈是真的,但这不是安公司解雇自己的原因。该公司在即将成为正式员工之前突然发出了解雇通知。该公司在解雇时没有发现简历欺诈行为。该公司将解雇理由改为简历欺诈,因为它没有责任解雇。公司单方面强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于非法解除,应当依法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安公司辩称,在试用期内,公司发现小燕不能胜任该职位,因此安排人事部门对小燕进行深入的背部调查。在调查中,公司发现小燕已经提交了两份简历,差别很大。小燕填写的工作经验和教育经验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学历证书和查询结果严重不一致。后来,小燕也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鉴于上述情况,公司以小燕“不符合就业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不同意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虽然萧燕主张安安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原因不是因为简历造假,而是根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当天电子邮件截图及其与公司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安公司明确解雇原因是小燕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法院表示,诚信是社会主义职业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招聘过程中还是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劳动者都应始终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填写教育背景、工作经验等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证据,肖燕提交的两份简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肖燕也承认自己的简历是假的。公司规章规定,“劳动者故意填写错误或虚构信息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安公司解雇肖燕的事实和理由充分。综上所述,法院裁定驳回肖燕的申请。
综上所述,作为求职者写简历的时候应该要诚实,不要虚构事实,给人产生误解。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6.15 10:4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