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上难免会遇到调岗的事件,那么员工有权拒绝不合理的岗位调整吗?其中有网友留言道:当然可以拒绝不合理的岗位调整了。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即使我真的像公司说的那样做了违反规章制度的事情,公司降低了我的工资,我也无话可说,因为公司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我明确反对公司未经协商直接安排我在酒店前台工作的做法。因为这种不合理的调动缺乏政策法规依据。”在酒店担任财务助理的郑思雅(化名)说,由于多次谈判失败,她提出离职,要求公司在离职期间支付经济补偿和工资。
公司不同意郑思雅的要求,认为自己先违反规章制度。虽然公司员工手册中没有“降职6个月”的处罚措施,但其违纪行为和拒绝在新岗位工作的旷工行为已经符合开除条件,因此无需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无需向其支付不服从工作调动期间的工资。
经调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严重过失相应的处罚标准为扣除基准奖金,无降职处分。法院认为,郑思雅作为财务人员,明显不合理,没有与前台有效沟通,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由于郑思雅拒绝转岗,并就此事与公司协商,因公司原因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公司应在此期间补足工资。因此,6月9日,终审判决支持郑思雅的诉讼请求。
2014年3月7日,郑思雅在一家餐饮管理公司开设的酒店担任财务助理。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产假98天,晚育60天。。。对员工严重失职有三种情况:一是初犯:给予警告,扣除基准奖金的60%;重犯:给予记过处分,扣除基准资金70%;屡犯:给予记过处分,扣除基准资金的80%……”
2015年2月22日,郑思雅生了一个晚育女儿。同年2月7日至6月29日,郑思雅休产假,公司在此期间未支付工资。由于公司为郑思雅申请生育保险的时限不足,产后无法领取生育津贴。
2021年4月1日,该公司决定处理酒店的非法经营行为。该决定表明:“商店财务助理郑思雅监管不力,未能有效发挥监督管理责任,记住严重过失,降级为前台员工,即日检查期为6个月。”
公司之所以给予郑思雅相应的处罚,是因为公司存在扣除员工福利、2020年9月单独开具3400元发票的细节等问题。此外,在管理发廊和酒店电费支付工作中,发现存在挪用公司资金、扣除员工工资、虚开粮油发票等问题。鉴于其行为违反了公司规定和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决定降级调查,即调整工作岗位。郑思雅不同意调任,一直未能与公司协商。
2021年6月1日,公司向郑思雅发出通知,称:“由于您违反公司制度,给门店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决定将您调到前台工作。2021年4月21日,公司将向您发出投诉反馈通知,通知您到前台工作。但自从公司决定转岗以来,你还没有在新岗位工作。根据员工手册,你已经旷工41天了。”
2021年6月8日,郑思雅以扣除或拖欠工资为由向公司发出《被迫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此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求公司支付6个月产假工资、无年假工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2021年4月至6月工资。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郑思雅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时,郑思雅承认,公司于2021年4月向公司支付了1870元的工资,但表示公司同年5月和6月未支付工资。公司承认郑思雅未休2019年和2020年年假,并承认自2019年1月起月应付工资为3200元。
对于郑思雅提出的诉讼请求,公司认为郑思雅多年后主张产假工资明显超过诉讼时效。因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郑思雅的请求本质上是因为不符合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而向公司索要相应的款项,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即使公司支付这笔钱,本质上仍然是对郑思雅自己的生育津贴的补偿,而不是工资,也不适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
公司辩称,在本案中,郑思雅首先违反了规章制度。虽然公司员工手册中没有“降职6个月”的处罚措施,但其违纪行为和后来不服从调动造成的旷工等违纪行为已经符合开除条件,因此公司不同意郑思雅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
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经营自主权,公司有权对郑思雅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郑思雅作为企业成员,应在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后,先向新岗位报到,然后与公司协商岗位的合理性,但自始至终没有在新岗位工作,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形成长期旷工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在相应时期主张工资和补偿是不合法的,不劳而获的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本案中,郑思雅未领取生育津贴是由于公司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造成的,由此给郑思雅造成的损失由公司承担。此外,郑思雅在第一次婚后生下第一个孩子时是晚育。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在相应期间休产假符合规定的,应当享受产假工资。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郑思雅已经安排了带薪年假。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应向郑思雅支付相应的未休年假工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以酒店挪用资金、扣除福利、虚假开具发票等问题为由,对该店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理。郑思雅作为财务助理,因监管不力被记录为严重过失,降级为前台员工。但根据公司员工手册,严重过失相应的处罚标准是扣除基准奖金,无降职处分,郑思雅作为财务人员将其调到前台岗位显然不合理。公司未与其进行有效沟通,终止了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应向郑思雅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关于郑思雅主张的2021年4月至6月的工资。根据查明的事实,由于公司将郑思雅调到前台岗位明显不合理,收到公司降职决定后,直至与公司协商终止劳动合同,但由于公司原因无法正常提供劳动,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应在此期间补足工资。
综上所述,经核算,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郑思雅支付产假工资10810元,未休年假工资2942元,经济补偿2.4万元,2021年5月至6月工资3887元,共计4189元。
公司拒绝接受一审法院提起上诉的判决,二审法院最近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综上所述,未经协商调整岗位,员工有权拒绝。综上所述,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切勿踩在法律的红线上蹦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有违法犯罪行为,肯定要接受法律制裁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6.12 10:4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