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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在篮球场跳广场舞被学生撞骨折索赔20多万

  球场被广场舞爱好者占据,引发的争执的事件不是头一回发生了。那么打球者和跳舞者碰撞受伤怎么担责?近日,一大妈在篮球场跳广场舞被学生撞骨折索赔20多万,最后法院判了自担六成责任,校方赔6万,学生赔2万。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据了解,67岁的郭某是某大学职工的家属。一天晚上8点,她和其他老人一起在大学篮球场上跳广场舞。20岁的施某是这所大学的学生。当晚,他按照学校的安排在老师的组织下在同一个篮球场上上体育课。

  在篮球训练过程中,篮球击中篮球弹出,落到老人跳舞场地的边缘,继续弹到跳舞场地。施某追逐篮球方向,试图抓住篮球,但没有控制住篮球。施某再次追球时,不慎将郭某撞倒,造成郭某受伤。

  经鉴定,左侧股骨胫骨骨折,为九级残疾。郭某将施某和大学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受伤者承担60%的责任

  上法庭后,大祥区人民法院认为,经审理,大祥区人民法院认为——

  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郭某应该知道篮球场是体育训练的竞技场所,而不是休闲娱乐场所。当学生上篮球课时,他们应该主动避免离开篮球场。然而,郭某忽视了对抗性篮球训练的风险和潜在的人身伤害风险,仍然选择继续在篮球场上跳广场舞,这应该被视为一种自愿冒险的行为,其损害后果应承担60%的责任。

  大学是学校体育场馆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当发现训练场馆被老人占用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劝说他们离开。劝说无效时,应通知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及时消除障碍。大学允许老人继续在篮球场上跳广场舞。如果本案发生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赔偿6万余元。

  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施某在篮球训练前就已经知道,篮球场的一些场地被郭某等老人占用,跳广场舞。篮球在落地缓冲后再次弹跳,即使弹到人群中,风险也普遍较小。然而,当施某未能控球时,不管老人被撞的风险如何,他仍然渴望控制篮球,甚至击倒了郭某。因此,施某对事故疏忽大意,应承担10%的责任,赔偿2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表示,对于双方都有过错造成损失的行为,必须贯彻过错与责任一致的民事法律原则。

  小编在此提醒广场舞爱好者,应该合理规划活动区域和时间,控制音量,保护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生活环境。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6.12 10: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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