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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鸿祎天价离婚案后续:与离婚时相比“分手费”缩水逾20亿元

  此前,周鸿祎天价离婚案,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引起了很多网民的关注。近期,周鸿祎天价离婚案的后续来了,他已完成向前妻转让公司股份约6.25%的股份,与离婚时相比“分手费”缩水逾20亿元。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即便是分手费缩水,可是一笔可贵的离婚财产了。那么,离婚财产应该怎么分割呢?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360集团创始人兼CEO周鸿祎离婚案有了新进展,他已完成向前妻胡欢转让公司股份约6.25%的股份,市值约为68亿元人民币。此前,周鸿祎拟将6.25%股份分割给前妻,按当时的股价计算,市值近90亿元。尽管前妻承诺未来不减持公司股份,但股价仍下跌超过20%。这场离婚案的分手费也因此缩水了20亿元。

  案例

  2016年10月,张小雪与王小雨登记结婚,2018年8月,王小雨签署购房合同,购买了一间写字楼,张小雪支付了部分购房款,2019年,王小雨办理了房产登记,产权登记为王小雨单独所有。2021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开始分居,张小雪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小雨离婚。王小雨抗辩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法院于2021年3月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作出后,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2022年8月,张小雪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小雨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王小雨名下写字楼一间。

  王小雨认可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写字楼已经出售。该写字楼是王小雨与其朋友共同出资购买,因王小雨母亲生病需要医疗费,便将该写字楼卖出,所得款项还给了共同出资的朋友,剩余部分用于支付母亲医疗费。王小雨提交了出售写字楼的合同,出售价格为60万元。张小雪认可60万元基本符合市场价格,主张王小雨在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私自出售房产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对该财产的分割,应少分或不分给王小雨。

  法院审理

  双方均认可感情已经破裂,故法院应依法判决张小雪与王小雨离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应如何认定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方式。

  法院核实了涉案写字楼的权属登记,确已经过户给案外人,60万的出售价格亦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故涉案写字楼已不属于张小雪与王小雨的夫妻共同财产,但王小雨出售房产所得的价款属于房产转化而来,亦应按照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依法处理。该写字楼系两人婚后购买,虽然王小雨主张系其与朋友共同出资,但没有提交证据,且张小雪有出资记录,故出售前的写字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小雨主张写字楼出售所得价款已经用于返还朋友和支付母亲医疗费用,但亦未提交证据,而且如此大额的资金均通过现金方式处理亦不符合常理,故法院认定王小雨出售房产所得60万元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写字楼虽然登记在王小雨一人名下,但仍然是张小雪与王小雨的共同财产,王小雨擅自出售应当认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最终,法院结合房产价值、出售所得价款等因素酌情认定王小雨分得写字楼出售价款的40%,即王小雨应支付给张小雪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36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该条规定与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相比较,删除了原条文的时间限定“离婚时”,即认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而导致少分或不分时,不需将上述行为的发生时间局限于“离婚时”。也就是说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一方存在上述情形,都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该规定的依据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如此才能体现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共有。故将隐藏、转移等方式侵犯共同财产而导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时间范围扩大至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更符合共有的法律理论。

  夫妻双方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双方应二人一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隐藏、转移等侵犯对方的财产共有权利的行为,既是破坏夫妻信任应受谴责的做法,更是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

  离婚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如果婚姻走到了尽头,好聚好散,体面分手。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6.07 09: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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